機動車經過人行橫道,遇到行人正在通過時,須停車讓行人先行。昨日,市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審議通過的《重慶市道路交通安全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對此明確規定。
車過人行橫道減速
《條例》第48條規定:機動車經人行橫道時,應當減速行駛;遇行人正在通過人行橫道,應當停車讓行。同時,機動車行經沒有交通信號的道路時,遇行人橫過馬路,應當避讓。違者處警告或者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行人先行不是亂行
不過,“行人優先”也不意味着大家可以隨便亂穿公路。該《條例》規定:行人應在人行道上行走,沒有人行道的,應在距道路邊緣1.5米的範圍內行走。行人在通過路口或橫過道路,應走人行橫道或過街設施,按交通信號指示燈通過人行道;沒有交通信號燈、人行橫道的路口,或在沒有過街設施的路段橫過道路時,在確認安全後通行。違規的行人,將處警告或者10元以上50元以下罰款。
違法公告送達當事人
今後的交通執法也將更人性化。現在“電子眼”查獲的道路安全違法行爲日益增多,如何將這些違法行爲準確、及時告知當事人成爲當前執法的難題。《條例》對此明確規定,今後將增加公告送達的告知方式,交管部門將通過郵件和重慶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網逐項告知車輛所有人。
交警八種行爲受罰
爲便於市民監督,《條例》明確列出了八種不規範的交警執法和管理行爲,包括:亂髮牌: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發放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誌、駕駛證;截留罰款:不按規定將依法收取的費用、收繳的罰款及沒收的違法所得全部上繳國庫;亂開罰單:當場收取罰款不開具罰款收據、不如實填寫罰款額的;亂查車:違反規定攔截、檢查正常行駛的車輛的;亂扣證:違法扣留車輛、機動車行駛證、駕駛證、車輛號牌的;濫用警報:非執行緊急任務時使用警報器、標誌燈具的;玩忽職守:接到交通事故報警後不及時出警,發生嚴重交通阻塞時不及時疏導;歪曲事實:故意出具錯誤或虛假交通事故認定書的。
《條例》規定,交警只要存在其中一種行爲,都將停職、禁閉,並依法予以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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