賴昌星
『賴昌星快賴不成了!』當加拿大邊境服務局發言人18日宣布,如果加拿大聯邦法庭駁回中國『遠華』走私案重要嫌犯賴昌星的上訴,邊境服務局將於本月26日正式啟動對賴昌星的遣返程序之後,人們如是說。(見新華網2006年5月19日電)
賴昌星之所以引人注目,乃因為賴是國內臭名遠揚、被國內司法機構認定為中國遠華走私重要嫌疑犯。媒體報道,正是這個賴昌星,以廈門遠華集團有限公司為掩護,於1996年到1999年上半年,從事走私活動,走私的物品從鋼材、化工原料到成品油、植物油、香煙、汽車等,種類繁多,走私金額達人民幣530億元,偷逃稅款人民幣300億元。正當檢察機關展開調查行動之際,賴偕同妻子兒女於1999年8月13日倉皇逃往香港後逃亡加拿大。6年間,賴接連打出所謂『政治牌』、『人權牌』尋求庇護。而今,這『牌』那『牌』在鐵證面前都被加拿大聯邦法庭駁回,都破產了。
將對賴昌星的遣返表明中國與加拿大相關機構在反貪、反刑事犯罪方面已初步達成共識。人們知道,從獲悉賴昌星逃亡加拿大那一天起,中國司法機構就多次要求加國政府遣返賴昌星。而面對中國的司法審判,賴昌星一再展示其『賴』的本領,他聲稱,如果被遣返回大陸,必然死路一條。為著在加拿大能『賴』下去,這些年來,他玩弄了種種手段。有媒體透露,賴通過一家香港空殼公司游說他人投資,騙取他人上當。而加國警方已經證實收到一宗涉及賴昌星財務詐騙案的舉報;繼而又采取與妻子離婚的掩人手法,希望利用加拿大法司法制度的漏洞躲過被遣返的命運。然而,賴昌星這一系列『賴』都難成氣候,並一一被加拿大移民部和加聯邦法庭識穿。
早在今年3月3日,全國政協委員、公安部官員、國際刑警組織名譽副主席朱恩濤就公開表示,賴昌星在加拿大避難絕不可能,肯定要抓回賴昌星。他以前不久中國從美國引渡中國銀行廣東開平支行原行長餘振東一事為例指出,根據雙方協定,中國和加拿大以及國際刑警組織有合作。(見《新京報》2006年3月4日)既然中加兩國及與國際刑警均有合作,那麼,背後兩國以及中國與國際刑警之間經常溝通是可想而知的。雙方不斷溝通加深了雙方對賴案的認識,也加強對兩國法律的認知。此外,由於是賴昌星在國內犯罪嫌疑問題嚴重,也常常成了加國輿論抨擊的話題。
近年來,中國政府和司法機構積極探索、嘗試與『國際接軌』,獲得了長足進步,反映了我國在外交和司法合作、協助上的成熟與自信,以及對他國法律制度和法治精神的日益了解。在我國積極參與國際刑事司法合作,與一些國家簽訂引渡條約時,幾乎都遇到了如何處理對方提出的『死刑不引渡』的問題。由於我國現行法律中死刑的適用面較寬,我國在雙邊引渡條約談判中,通常對『死刑不引渡』原則作低調處理,盡量說服對方同意不在雙邊條約中規定這樣的限制條件。這一方面兼顧了不同國家對『死刑不引渡』問題的態度,增加了引渡雙方在具體處理有關死刑的引渡案件時協商確定的靈活性,另一方面也將死刑與不引渡問題有機聯系起來,容易為堅持死刑不引渡一方所接受。面對一些沒有與我國簽署引渡條約的國家遇到的一些司法問題,我們不再一味依靠外交交涉,而是根據各國和地區的法律,運用法律武器來達到追訴犯罪的目的。中國司法機構坐言起行,對從美引渡返國的貪污犯、原中國銀行開平支行行長餘振東作出有期徒刑12年的判決,此事引起西方司法界廣泛關注。世界一些媒體指出,這是中國司法機構考慮美方因素的結果。這一點或許已給加拿大相關機構產生了有益的啟示作用。加國移民部近來『已完成對賴昌星遣返前風險評估』,恐怕與中國法庭對餘振東的判決結果不無關系。因此,中加兩國有關機構對賴昌星遣返中國的共識也隨之逐漸達成了。
全國人大常委會4月29日通過決定,批准中國與西班牙的引渡條約。這是中國首次與歐美發達國家簽署的引渡條約。條約中首次出現涉及死刑問題的條款。引渡條約的生效為我國與歐美發達國家的引渡合作提供了一個可行性較高的模式,對賴昌星等在逃案犯和以後的犯罪嫌疑人都有著極大的震懾作用。事實告訴人們,中國政府、中國司法機構反貪懲治刑事犯罪已走向新的格局,在國際司法合作日益密切和有效的形勢面前,貪官及一切刑事犯罪分子妄圖利用國界耍『賴』的企圖正在破產。(亦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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