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9日,公安部督辦的2001年福州『2·20』槍案,在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宣判。被告人徐承平被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另兩名被告人鄭軍(時任福州市公安局晉安分局刑警大隊岳峰刑警中隊中隊長)被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劉雄(時任福州市公安局晉安分局刑警大隊大隊長)被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一審判決後,徐承平等3名被告人和受害人均表示要上訴。
法庭審理查明的部分事實:
法院審理查明,2001年2月,福州人陳信滔與徐承平,因合作福州安祥舊車交易市場發生經濟糾紛,陳信滔之兄陳信華便找來卞禮忠出面乾涉。徐承平欲私下與卞禮忠協調,但遭卞拒絕。
之後,徐承平通過時任福州市公安局副局長的王振忠(現在逃美國,公安部通緝要犯)給劉雄打電話,讓劉設法擊斃卞禮忠。
同年2月20日,徐承平同鄭軍、劉雄等人將卞禮忠誘騙到安祥舊車交易市場辦公室內,劉雄、鄭軍等人隔著玻璃向卞禮忠發射子彈150發,致使卞禮忠身中數十彈,鄭軍還向卞的眉心和臉部補槍,並且偽造了卞持槍搶劫被警方擊斃的現場。
法院審理查明,在卞被擊斃後當晚,徐承平以公安機關辦案的名義,指使林某(另案處理)等人,搶走陳停放在安詳車場內的26輛汽車以及過戶資料,後徐將大部分車輛變賣。經估價,被搶的26輛車價值人民幣324萬餘元。
在卞禮忠被擊斃後,徐承平指使林某、劉某、徐某和莊某峰等人(另案處理),向晉安法院、晉安公安分局作偽證,虛假陳述陳信滔、陳信華、卞禮忠曾向徐承平敲詐勒索,致使陳信滔、陳信華曾被錯判三年有期徒刑。
法院另查明,徐承平在經營安祥公司期間,授意公司財務部經理及財務人員,偷逃增值稅23.7萬餘元。
法庭一審判決結果:
被告人徐承平:
犯故意殺人罪、犯搶劫罪、犯偷稅罪、犯妨害作證罪,數罪並罰判處被告人徐承平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被告人鄭軍:
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被告人劉雄:
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此外,被告單位福州安祥機動車置換有限公司犯偷稅罪,判處罰金30萬元人民幣。
附帶民事賠償部分,法院一審判決3名被告人承擔卞禮忠6歲的女兒撫養費250103元人民幣。
對於原告提出的10萬元精神損失賠償金,法院認為其不符合法律規定,駁回了原告的這一請求。
被害人卞禮忠的女兒向法院提出了要求晉安分局給予賠償的請求,也被法院駁回。
此外,法院還判令繼續追繳受害人陳信滔被搶的、尚未追回的其餘18部車及辦公物品等返還給陳信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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