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二審案件開庭審理是個大原則,但在庭審過程中,是否需要對死刑案件所涉及的所有犯罪、所有被告人、所有事實、證據和情節都要經過當庭審理呢?
最高人民法院院長肖揚23日在全國刑事審判工作座談會上指出,爲了確保死刑案件質量,同時提高訴訟效率,死刑案件二審開庭應當圍繞第二審的功能展開,針對一審被判處死刑的被告人、適用死刑的犯罪和控辯雙方提出異議的事實、證據和情節以及提交的新證據進行當庭審理,突出重點,該通過庭審解決的問題,必須開庭解決。而對於其他問題,可以通過其他審理方式來解決。
肖揚指出,死刑二審案件是建立在控辯雙方對第一審判決認定事實、適用法律、判處刑罰有不同意見的基礎上,其開庭審理程序不能是一審程序的簡單重複。在保證審理程序基本完整、充分保障訴訟當事人尤其是被告人訴訟權利的基礎上,可以做適當的簡化,以適應二審案件開庭審判的特點。
肖揚進一步說明:“對一審判決書,法官在宣讀時可以適當壓縮,只宣讀判決認定的事實和判決的理由、結論等;審判長應主要圍繞上訴、抗訴理由及爭議的事實、證據問題主持庭審,提示、引導控辯雙方進行舉證、詢問和質證,不必涉及無爭議的事項;對共同犯罪案件中沒有提出上訴的原審被告人、特別是沒有判處死刑的被告人,控辯雙方在庭審前表示不需要進行訊問和質證的,可以不再一一傳喚出庭;另外,在舉證、質證之前,控辯雙方表示對第一審判決採納的證據沒有異議的,也可以僅就新的證據進行調查。”
肖揚還指出,要處理好全面審查與重點審理的關係。依據法律的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不僅要對第一審判決適用法律的情況進行審查,還要對判決認定的事實進行審查,不受上訴或者抗訴範圍的限制;同時,對於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訴的共同犯罪案件,也要實行全案審查。另一方面,也要結合死刑案件的特點,着力於第二審目標的實現和救濟功能的發揮,集中圍繞上訴、抗訴理由和一審被判處死刑之被告人和適用死刑之罪名,在庭審中進行重點審查,在此基礎上,對一審判決進行全面審查,以提高第二審程序的整體效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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