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4日,記者從天津市第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獲悉,將於今年9月1日起施行的《天津市城市供水用水條例》,對二次供水問題作出專門的法律規定。今後,不按規定對二次供水設施進行清洗消毒的,將由供水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並處以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
供水企業不得擅自停業
新《條例》規定,供水企業不得擅自停業、歇業,並且要保持不間斷供水,不得擅自停水。供水企業無法繼續經營的,應當對用戶用水作出妥善安置,並經市供水管理部門批准後,方可停業、歇業。供水企業應當按照本市供水行業服務標準,向用戶提供供水服務,接受用戶監督。同時,必須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使用符合標準的淨水劑、消毒劑等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的產品。供水企業要按照本市價格主管部門確定的水價標準收費,使用統一的收費憑證。
供水企業進行工程施工、設備維修確需降壓或者停水的,應當提前向供水管理部門報告。連續停止供水超過12小時的,應當報供水管理部門批准,並採取供水補救措施。在降壓或者停水48小時前,供水企業應當將停水時間和範圍向社會公告。發生災害或者緊急事故不能正常供水的,供水企業應當在搶修的同時通知用戶,儘快恢復正常供水,並向供水管理部門報告,水質化驗員、淨化工、設備檢修工等關鍵崗位人員,要持證上崗。直接從事供水作業的人員要定期進行健康檢查,體檢合格後方可上崗。
供水企業因自身責任造成供水管道跑水,給當事人造成直接損失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但因不可抗力造成供水管道跑水的除外。
用戶拒不交納水費將被停水
用戶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向供水企業交納水費,不得拖欠和拒付。無正當理由不交納水費的,按日加收不超過千分之五的違約金;超過兩個交費週期,拒不交納水費的,供水企業可以依據合同約定採取停水措施。用戶足額補交欠費後,供水企業應當及時恢復供水。
用戶發現結算水錶損壞的,應當及時報告供水企業。因用戶原因造成結算水錶損壞不能計量的,供水企業可以按照前六個月中的最高月用水量估算水費。
繞過結算水錶接管取水的;改變結算水錶正常計量的;擅自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網系統上直接取水的;非法充值結算水錶磁卡的,將由供水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補交水費,並處以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違反治安管理有關規定的,還將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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