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海豐縣人民法院對2005年12月6日紅海灣開發區發生的打、砸、燒和襲警事件作出判決,黃希俊、黃希讓、林漢如等人犯爆炸罪、聚衆擾亂社會秩序罪、聚衆擾亂交通秩序罪被判刑。
汕尾市海豐縣人民法院於2006年5月22日至24日依法公開開庭審理此案。經法院審理查明,2005年5月至6月間,被告人黃希俊、黃希讓等人在被告人張清宇的糾集下,密謀阻止汕尾市建港土石方有限公司在汕尾市紅海灣開發區東洲街道公塔山採石。同年6月30日及7月1日,被告人黃希俊、黃希讓、林漢如、黃賢裕等人組織煽動100多名村民,先後兩次闖入公塔山採石場,圍攻毆打施工人員,強行扣留並砸壞採石場用於作業的重型車輛和機械設備,阻止施工,造成被侵害單位嚴重經濟損失。爲對抗公安機關的調查,同年7月20日,被告人黃希讓、魏尊展、陳澤龍等組織、指揮、煽動東洲坑村數百名村民封堵多個路口,扣留過往車輛和人員,造成主要交通幹線大面積癱瘓。
爲進一步挑起事端,同年12月6日下午,被告人黃希俊、黃希讓、林漢如等人組織、指揮被告人黃賢裕等人及100多名村民,將預先準備好的爆炸物、汽油燃燒物輪番向集華風能發電廠主控樓及執勤警察投擲、襲擊,引燃了周圍的樹林和草叢,並導致風能發電廠的部分設施和設備嚴重毀壞。黃希俊、黃希讓、林漢如等人還煽動村民對執勤公安民警進行襲擊。
審判機關認爲,上述被告人的行爲危害了公共安全,妨害了社會管理秩序,擾亂了國家機關的執法活動和企業的經營活動,造成了嚴重的社會經濟損失。
海豐縣人民法院根據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歸案後認罪態度、悔罪表現及刑法有關規定,分別判處黃希讓有期徒刑7年;黃希俊等5名被告人有期徒刑3年至6年;張清宇有期徒刑3年;魏尊展、黃希燃等6名被告人有期徒刑3年,緩刑4年;陳孟珠、林武雄等6名被告人因犯罪情節輕微被判處免予刑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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