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廁所必須在8分鐘內完成,否則,超時一分鐘罰款20元,且進出廁所時必須簽字。”這是烏魯木齊一個大型購物中心,爲防止員工如廁時間過長所作出的規定。
據瞭解,這個超市執行此規定已經有好幾個月了。一些職工反映:在大多數情況下,8分鐘如廁時間是足夠的。但一旦遇到肚子不舒服或是女工的“例假”等特殊情況,8分鐘就不夠了。許多員工認爲,在廁所門口設置了登記本,要求每個如廁員工登記姓名、進出廁所的時間,並派了專人看着表進行監督。這是對員工的不信任,甚至是一種人格的侮辱。
在半個月的時間裏,因有兩次如廁超時已經被罰款40元的一位女工,拿着近日收到的《員工過失單》,無奈地說:“雖然我這兩次上廁所,每次超時都不到一分鐘,但還是因‘上衛生間超時’,‘違反了公司制度’被罰款。40元,對於一月只有幾百元工資的我,那就是等於兩天工作白乾了!”
職工們還反映,如果如廁超時者不主動交罰款,則要從每人上崗前交過的500元保證金內扣除。至於到底有多少人因上衛生間超時而被罰款,反映情況的職工說不清楚。
對於這家超市因員工如廁超時被罰款一事,新疆律師協會一位副會長認爲,超市對員工上廁所限時,並對超時者進行罰款的行爲,已經嚴重侵犯了員工的人身自由權,超市應立即對這種違反《勞動法》的管理制度予以糾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