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玄武區法院在審理一宗離婚案時,被告女子當庭提出,11年前,當時還不到15歲的她是被其父以4000元的價格賣給原告的,她要求追究生父及原告的刑事責任。
法官開庭審理後表示,如該女子反映屬實,法院將中止此案審理,移交警方偵查。
當庭提出被拐賣的女子名叫章建梅,今年25歲,貴州人,現在玄武區一家飯店當服務員。起訴要求離婚的,是大她3歲的六合居民王志祥。
王志祥訴稱,1995年10月,他與章建梅經人介紹結婚。婚後生有一子,取名爲爲。婚後,他與章建梅矛盾不斷。2000年8月,章建梅離家出走。3年後,章建梅與大她9歲的蘇北人劉寧軍戀愛結婚。爲此,王志祥曾向當地警方報案,要求追究章建梅、劉寧軍的重婚罪。但不知爲何,警方沒有立案。
王志祥認爲,章建梅離家出走數年不歸,又與別人結婚,他們夫妻感情已經破裂。他請求法院准予他倆離婚,同時要求爲爲歸他撫養,章建梅支付撫育費並賠償其精神撫慰金6000元。庭審時,章建梅辯稱,1995年6月,她當時還不足15歲,就被其父和表姐從老家騙到六合。隨後,她被父親以4000元的價格賣給王志祥爲妻。幾個月後,王志祥帶着還不大懂事的她到當地民政部門領結婚證。婚後很長一段時間,她纔看到結婚證,發現結婚證上她的年齡被改成24歲,名字也被改爲章臘梅,且上面沒有登記身份證號碼。
章建梅說,婚後,她經常被迫與王志祥發生關係,稍有不從,便遭其家人打罵。孩子出生後,她爲擺脫家庭暴力,於2000年離家出走,靠幫人打零工維持生活。
2002年元月,章建梅在玄武區一家飯店當服務員時,與該飯店廚師劉寧軍相愛。當年2月,他們在劉寧軍的家鄉領了證結婚,育有一女。
“我與王志祥的婚姻是買賣婚姻,雙方沒有感情。”章建梅說,她和王志祥的結婚證是假的,而且當時她只有15歲,沒到法定結婚年齡,法院應認定她與王志祥之間的婚姻無效。
章建梅在法庭上流着淚說,“父親不顧我的感受,只用4000塊錢就把親生女兒賣了,真是禽獸不如。”她認爲生父與王志祥的行爲已構成拐賣婦女兒童罪,請求法院追究他們的刑事責任。
因案情複雜,法院沒有當庭判決。法官表示,將對王志祥以及章建梅生父涉嫌拐賣婦女一事進行調查(文中人名均爲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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