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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政領導表示,文職人員沒有軍籍,屬於軍隊使用的社會人才,軍隊文職人員未被納入國家公務員範疇。但實際待遇將“參照事業單位同類崗位人員的工資水平確定”。此外,參加作戰、軍事演習、軍事訓練和處置突發事件也是作爲文職人員的基本義務之一。該領導解釋說,文職人員作爲軍隊力量構成的重要組成部分,若不參加這些重大任務,就會影響軍隊整體作戰保障能力。
總政幹部部領導在接受解放軍報採訪時就軍隊建立和實施文職人員制度的有關問題進行了解讀。
總政幹部部領導指出,實行文職人員制度的基本出發點,就是要按照市場經濟對人才資源配置的客觀要求,充分利用各類社會人才爲軍隊建設服務,從而走開軍隊部分從事技術保障工作人員的使用能進能出、崗位能上能下、待遇能高能低的路子,切實增強軍隊人才隊伍建設的生機與活力。
文職人員實行聘用制,變人員與單位傳統的行政依附關係爲雙方平等自願的契約關係,有利於強化崗位工作對人員能力素質的需要,淡化人員的資歷、職級等身份因素,實現崗位需要與人員使用的有機結合,做到單位自主用人,人員自主競聘,有序流動。
該領導介紹說,《中國人民解放軍文職人員條例》規定,文職人員是按編制聘用到軍隊工作,履行現役幹部同類崗位相應職責的非現役人員。這主要有四層涵義:一是文職人員沒有軍籍,屬於軍隊使用的社會人才;二是文職人員實行聘用制管理,通過簽訂合同明確權利義務、約束雙方行爲;三是在全軍統一編制的崗位工作,是軍隊力量構成的重要組成部分;四是與軍隊同類崗位現役幹部的職責基本相同,履行相應的服務保障職能。鑑於軍隊文職人員既不像政府公務員從事公共事務管理,也不像外軍文官行使管理軍隊的職權,因而《條例》未將文職人員納入國家公務員範疇。
此外,參加作戰、軍事演習、軍事訓練和處置突發事件也是作爲文職人員的基本義務之一。該領導解釋說,文職人員作爲軍隊力量構成的重要組成部分,若不參加這些重大任務,就會影響軍隊整體作戰保障能力。憲法明確規定每個公民都有保衛祖國抵抗侵略的義務,《條例》賦予文職人員這樣的職責既是其擔負任務的需要,也有法律依據。爲保證權利與義務相統一,對他們執行這些任務時的生活待遇、醫療保障、傷亡撫卹等,比照現役軍人的相關政策也專門作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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