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名少年一年前曾因犯搶劫罪被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宣告緩刑兩年。然而,這兩名少年在緩刑期內又行盜竊,被公安機關查獲。5月29日,本市紅橋區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刑事裁定書:撤銷2005年作出的對兩名少年宣告緩刑兩年的執行部分,均收監執行原判有期徒刑1年零6個月。
2004年,16歲的張雷(化名)和15歲的劉金(化名)搶劫他人錢財,觸犯刑律。後兩人向公安機關投案自首。經審理,2005年3月,紅橋區法院以搶劫罪分別判處張雷和劉金有期徒刑1年6個月,緩刑兩年。這一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並交付執行。
然而,2006年3月31日2時許,張雷和劉金經預謀,在紅橋區零號路和一小區內盜竊自行車4輛,後在運贓途中被公安機關查獲。被盜的4輛自行車經鑑定價值240元。公安機關認爲,罪犯張雷和劉金在緩刑考驗期限內違反法律規定,應考慮撤銷緩刑,予以收監執行,並於今年5月22日向紅橋區法院提出了書面建議。
在審理查明張雷、劉金二人的盜竊行爲後,法院認爲,罪犯張雷、劉金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盜竊作案,侵犯了多人的財產權利,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其行爲屬於違反法律規定,情節嚴重。考察機關提出對罪犯張雷和劉金撤銷緩刑,予以收監執行的意見,依法予以採納。據此,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撤銷緩刑、執行原判的裁定。這一裁定在昨天予以送達,送達後即發生法律效力。
珍惜機會重獲新生
兩名少年犯因在緩刑期內再次觸犯法律被依法撤銷緩刑執行原判。在法庭宣佈這一裁定時,旁聽席上坐着近十名特殊的少男少女,他們的年紀與被收監執行原判的兩名少年相仿,此前都曾因犯罪被判處刑罰,目前均處於緩刑考驗期內。旁聽對他們來說是一次實實在在的教育。
紅橋區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庭庭長陳永凌在庭後介紹說,目前,法院在審理判決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時,都本着“教育爲主,懲罰爲輔”的思路,依法從輕減輕處罰,目的是要教育挽救這些失足的未成年人,把他們從懸崖邊上拉回來,使他們不至於越滑越深。所以,法院依法對部分未成年犯判處緩刑,把他們放到社會上去改造。但是,有許多未成年人對緩刑有錯誤理解,有的認爲自己被判了緩刑就是沒有犯罪,有的見自己犯了法還能回家便毫不在乎、隨心所欲,有的甚至將自己的“未成年”當作了“犯罪優勢”,這些思想都是極其錯誤的。法院之所以對未成年人更多地適用緩刑,是因爲未成年人“浪子回頭”的希望更大,只要挽救得力,他們就有可能在將來成爲有用的人。緩刑是讓犯了罪的未成年人在社會上進行改造,是給他們的十分珍貴的新生機會,而不是撿來的“便宜”。處在緩刑期的未成年犯們要格外珍惜緩刑的機會,否則,就會像張雷、劉金一樣將自己再次送進鐵窗。緩刑期青少年的面前有兩條路:一條是努力改造自己,自愛自強,服從監督、遵紀守法,最終走上美好的人生道路;一條是放縱自己,自暴自棄,走向“黑衚衕”,最後毀了自己。所以,處於緩刑考驗期的青少年們一定要正確理解緩刑的意義,做出人生正確的選擇。
宣判後,紅橋區委政法委、區綜治辦、預防青少年違法犯罪辦公室、公安、檢察、司法機關以及街道等部門一起組織了“幫教挽救緩刑期青少年座談會”,和近十名處於緩刑期的未成年人及部分家長代表進行了座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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