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車狗相撞引發的賠償糾紛數量呈上升趨勢,車與寵物狗相撞是否屬於交通事故以及如何賠償成爲糾紛爭論的焦點。天津市公安交管局日前發佈最新解釋稱,車與寵物狗相撞應按交通事故受理。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交通事故指車輛在道路上因過錯或意外造成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的事件,包括四個構成要素:主體爲車輛;事故發生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包括廣場、公共停車場等公衆通行場所;事故原因是車輛方過錯或意外;事故後果爲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
天津市公安交管局介紹說,機動車在道路上與寵物狗相撞符合這四個構成要素屬交通事故,應按交通事故來處理。交管部門接到車狗相撞交通事故報警後應當受理,並作必要的現場記錄,覈實事故損失,判定當事雙方責任。認定此類交通事故責任應把負有管理責任的寵物狗主人作爲一方當事人,根據交通事故當事人行爲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作用及過錯程度,確定當事人責任。
天津市公安交管局有關負責人指出,在車狗相撞引發的賠償糾紛中,有兩個認識誤區應澄清:一是“寵物狗享有路權可上路”,按規定,養犬人攜犬出戶應使用束犬鏈,由成年人牽領,不允許寵物狗獨自上路,而寵物狗可由主人牽着上路是因主人擁有路權。
二是“車撞無證寵物狗也要承擔賠償責任”,因爲城市飼養寵物狗須辦《養犬許可證》《犬類免疫證》及號牌,對未辦理《許可證》的無證狗不應認定爲合法財產,車撞無證狗司機可免責。(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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