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下半年,市、縣(區)、鄉鎮人大將進行換屆選舉,爲了對其提供依據,廣東省人大對《廣東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實施細則》進行了10多年來的首次修訂,並提交本次常委會審議。修訂草案確定了候選人進行自我宣傳的合法性。(據《信息時報》5月30日報道)
在筆者看來,將“介紹代表候選人”改爲“宣傳介紹代表候選人與代表候選人自我介紹結合”,不僅僅是簡單的詞句上的增加和變動,而且是針對新形勢下人大代表工作出現的新情況提出的有益的探索,體現了民主議政的進步,對於推動人大工作向前邁進必將產生積極的影響。
現階段,我國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面臨兩個突出的問題:一個是人大代表的代表性問題。現在一些地方的人大代表,選民對其瞭解相當有限,很難爲選民所認同,從而也就無法真正代表選民利益;二是人大代表的議政能力的問題。一些地方人大代表的代表意識不強,對選民的利益漠不關心,議政能力不高,因此在人大會議上只能充當“表決機器”,無法行使好選民所賦予的權利,代表選民當家做主。
產生這些問題的原因當然很多,但我認爲一個不可忽視的因素就是,我們目前的代表選舉機制中缺乏有效的競爭和宣傳機制。代表候選人只是在選舉前的若干天由選舉委員會、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或推薦該候選人的政黨、團體向選民介紹,代表候選人自身缺乏主動性,不能充分向選民宣傳、推薦自己,代表候選人之間也無法展開充分的競爭,而選民從選舉委員會的寥寥數言介紹中也無法對代表候選人有真正的瞭解。宣傳的不到位就容易導致競爭的不充分,競爭的不充分就無法實現優勝劣汰,那些不具備參政議政能力的代表就可能混雜進來,那些由長官意志指定的但並沒有議政能力的代表也可以矇混過關。
如果將“介紹代表候選人”改爲“代表候選人自我介紹”就能在很大程度上改變上述局面。俗話說得好:“是騾子是馬,拉出來遛遛就知道。”“介紹代表候選人”只是由人對騾子與馬的介紹,而“代表候選人自我介紹”則是騾子與馬之間的競爭。代表候選人通過公開、有序地進行宣傳和自我宣傳,與選民見面,回答問題,競爭就更爲充分,也就能增進選民對候選人的瞭解,從而真正得到選民的認同。選民最終根據代表的表現進行選舉,在這個基礎上產生的代表就更具有代表性。
另外,代表候選人的一系列宣傳和競爭活動,使選民對他們有了直觀的瞭解,從而便能選出更強議政能力的代表;而代表候選人通過這些活動也可以不斷增強自身的議政能力和行使權利的使命感,不再將自己當作一個人大會上的花瓶和“表決機器”。因此,“代表候選人自我介紹”的推行在增加人大代表的代表性和議政能力兩個方面都將有所作爲。
黨的十六穡四中全會明確提出要加強黨的執政能力建設,在筆者看來,在人大方面也需要不斷地推進選舉制度的改革,提高代表們的參政議政能力。而廣東省人大正在審議的《廣東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實施細則》修訂草案增加代表候選人自我介紹等條款,就充分體現了民主議政的進步,值得我們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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