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爲迎接建院80週年,故宮博物院曾在全國徵集院徽設計方案。如今,新院徽已啓用,但因院徽而引起的侵犯著作權官司卻仍未了結。西安某裝飾公司設計師項百平認爲故宮博物院的新院徽,剽竊了自己的作品。此案經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一審敗訴後,項百平向北京市高院提出上訴,近日,北京市高院對這起著作權糾紛案開庭審理。
起訴:故宮侵犯了我的著作權
原告項百平一審開庭時訴稱,根據《故宮博物院院徽標識設計徵集啓事》,他於2004年7月29日投稿,但此次徵集活動最終以無中選方案告終。2005年7月,故宮向社會公佈了其委託北京理想創意設計公司(以下簡稱理想公司)創作的院徽標識。項百平認爲,故宮接觸了自己的作品,並參與了理想公司的設計過程,理想公司所設計的院徽標識與原告的作品均取意於“宮”字,二者的形式、內容相似。而原告作品的創作時間在先,故宮與理想公司的行爲構成了對原稿作品的抄襲,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權,因此請求法院判令兩被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2萬元。
辯稱:篆書“宮”字屬公用素材
一審中被告故宮辯稱,該院徽標識爲“宮”字形,加飾“文武線”,其中“宮”字的一點取材於古代朝服圖案。該設計與原告的作品存在本質區別,不構成抄襲。被告理想公司同時辯稱,故宮院徽標識系該公司獨立創作的作品,院徽標識中所採用的“宮”字形屬於漢字中的公知領域,使用相同的漢字書寫結構不是作品的實質特徵,不能作爲侵權的依據。
法院審理後認爲,故宮作爲徵集院徽活動的主辦方,接觸了原告的作品。在徵集院徽活動無中選方案後,故宮與理想公司簽訂了委託設計院徽的合同。雖然原告主張理想公司在創作過程中接觸了其作品,但並未就此提供相應的證據。將原告涉案作品與理想公司設計的院徽對比,雖然二者在整體結構上均採用了篆書“宮”字形的設計元素,但“宮”字一點、兩“口”、寶蓋框架、顏色等方面的表達形式均存在明顯差異,而且“宮”字的篆書字形屬於公知公用的素材元素,因此法院認爲二者不相近似。
判決:一審中原告均敗訴
法院一審判決,駁回項百平的訴訟請求。接到判決後,項百平認爲,該判決嚴重違背事實,適用法律錯誤,遂向北京市高院提出上訴。5月30日,北京市高院對此案進行二審開庭審理,當日未作宣判。
此外,除項百平外,同時狀告故宮與理想公司侵犯著作權的,還有安徽設計師朱某和香港一位設計師。三人均被一審判決敗訴,但後面二人沒有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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