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份行賄委託協議將大小15名公務人員拉下馬,將一起普通民事案件炮製成涉案2600萬元的詐騙案。
受賄的人員是:唐山市法院刑一庭原副庭長潘佳明、唐山市人大常委會民僑處原處長張守清、唐山市檢察院批捕處原處長田鳳江、唐山市路北區法院刑一庭原庭長劉恩遠、執行庭原庭長高希成、唐山市委辦公廳原祕書王力夫……
冤案昭雪的郭慶生在電話中向李心研律師哭訴:“國家賠償能不能快一點兒,我們已經沒法活了。”
受賄“賣罪”
2006年5月9日,重慶。法院立案審理羅小陵起訴自己的丈夫涉嫌重婚罪一案。
間接導致羅小陵丈夫涉嫌重婚罪的應該是,唐山市中院刑一庭原副庭長潘佳明、唐山市人大常委會民僑處原處長張守清、唐山市檢察院批捕處原處長田鳳江、唐山市路北區法院刑一庭原庭長劉恩遠、執行庭原庭長高希成、唐山市委辦公廳原祕書王力夫……
2002年9月4日,唐山晚報頭版頭條報道《市(河北省唐山市)紀委監察局通報——六起黨員幹部違紀違法案件》,位列六案之首的“市(河北省唐山市)政法系統部分人員重大違紀違法案”中查處的涉案15人,羅小陵有的認識、有的素未謀面,但這些人卻“決定”了羅小陵的命運,也註定了他們自己的命運。
2001年1月至10月間,爲確保此案訴訟順利進行,在公訴河北省唐山市民政局第一干休所職工周紅的起訴書中,記載了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區檢察院查實的“送錢清單”:
“被告人周紅親自送給王力夫30萬元、張守清4萬元、唐山市公安局四大隊民警範雨3.3萬元、劉恩遠0.2萬元、唐山市公安局四大隊副大隊長李某0.3萬元;通過曹陽、張守清等人送給潘佳明6.7萬元、田鳳江2萬元,唐山市路北區法院院長呂某某1萬元、刑一庭庭長劉恩遠1萬元、執行庭庭長高希成0.5萬元,唐山市中院刑二庭邸某某、李某某各0.2萬元。”
這一天,服刑中的羅小陵在日記中寫道:
2002年9月4日星期三晴
來313天(服刑),計506天(羈押),離歸家4975天(距離刑期滿)。讓他們認罪太難,已經捉拿歸案,明明白白的冤案就是不平反。
民變刑:涉案2600多萬
1997年國慶節期間,在唐山羅小陵的丈夫見到老同學李金明(本案的第四被告、河北保定金盛公司的代表)。通過不懂生意的丈夫,時任重慶京林旅業有限公司董事長的羅小陵認識了李金明,並於1998年2月在重慶簽訂鋼材銷售合同。
兩個月後,經李金明介紹,河南博愛縣物資局貿易中心的經理毋新安與羅小陵結識。
一年多後,三家逐漸形成合作模式:保定金盛公司每月從唐山用特快專遞寄出隨每一車皮發出的鋼材質量保證書,以此與京林公司覈對發出的鋼材數量,京林公司向金盛公司不定期付款。博愛中心每月從河南博愛縣用特快專遞寄出代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截止1999年3月25日,京林公司向金盛公司付款11500萬元左右,銷售鋼材5萬餘噸。
1998年9月,京林公司、金盛公司、博愛中心在重慶第一次對賬。因對銷售價格、政策性虧損、經營性虧損等方面產生分歧,三方未能達成具體協議。後又經過三次對賬,均未達成協議。
1998年11月,博愛中心停止向金盛公司供貨,並於1998年12月底,停止向京林公司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然而,京林公司仍繼續向金盛公司付款。至1999年3月,共付貨款115,081,839.28元。而博愛中心只開具增值稅發票9568萬元,尚欠增值稅專用發票近600萬元。
2000年月11月12日,毋新安代表博愛中心唐山分公司向唐山市公安局報案稱被詐騙,2000年4月4日唐山市公安局立案偵查。查封、扣押、凍結了京林公司的所有財產、羅小陵等被告人的所有財產、甚至包括郭小川留給羅小陵的生活費。
一起民事糾紛扶搖直上,演變成一起詐騙數額高達2600多萬元的刑事巨案。
唐山市路北區檢察院的起訴書指控,“1997年11月羅小陵、毋新安、李金明三方口頭達成鋼材銷售協議,以後重慶公司僅支付貨款101430000元,尚有26104776.17元未支付……”
而在京林公司看來,因爲博愛中心尚欠增值稅發票近600萬元,加之京林公司與金盛公司之間的賬目未覈對清楚,所以拒付尾款。
2001年8月17日,唐山市路北區檢察院以合同詐騙罪對羅小陵、郭慶生、郭小川、李金明等4人提起公訴。
鉅款打通關
2001年9月14日,唐山市路北區法院作出一審判決,4被告均構成合同詐騙罪。羅小陵、郭慶生、郭小川、李金明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15年、13年、11年、10年。2001年10月8日,唐山市中院作出終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唐山市中院僅用時5天即作出二審裁決。訴訟如此順利,一份委託協議“功不可沒”——
“我公司(河南博愛中心唐山分公司),今委託李清協助公檢法等機關偵破‘京林公司’詐騙我公司27737285.80萬銷售貨款一案,唐山分公司提供50萬元(此費用爲差旅費及辦案開銷),另準備50萬元以應付辦案中出現的特殊變故。(如對方活動保釋等追加費用)。如果能追回銷售貨款或部分貨款,均按公司實際收到貨款的20%提取勞務費。”
李清、周紅收到現款後,開始打通“政府官員、檢察官、法官、警察”等各個環節,拉攏腐蝕國家幹部達十人之多,爲“民變刑”、順利結案鋪平了道路。
2001年10月25日,羅小陵被押至承德監獄開始服刑,爲期15年。羅小陵在日記中寫道:
2001年10月26日 星期五 陰
分配到5監室,6小隊,是重慶老鄉李家英,同室,都忙安頓好。晚上很累,醒了多次,唯恐誤了起牀。血壓17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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