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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美國洛斯阿拉莫斯國家實驗室華裔核物理學家李文和訴美國政府和新聞媒體侵犯個人隱私權一案在歷時六年後終有結果。本月2日,三方達成協議,美國政府和美聯社、《紐約時報》、《華盛頓郵報》、ABC廣播電臺、《洛杉磯時報》五家美國媒體以支付李160餘萬美元賠償金與其達成和解。
美五大媒體掏錢買和"中國間諜案"被迫收場
美國法律和新聞界專家指出,一個涉及侵犯個人隱私的案件最後以政府和新聞媒體做出巨額賠償告終可以說是空前的,也極有可能是絕後的。此案以這種方式畫上句號不僅徹底洗脫了李文和的不白之冤,對新聞和言論自由的解讀亦具有重大意義。
李文和案始末
根據美國憲法1989年第一修正案,任何個人、新聞報道都有言論自由的權利,但任何言論、報道和批評都必須基於『公平評論』的原則,有充分的依據。任何報道或言論一旦違背事實和『公正評論』的原則,可以包括侵犯隱私等起訴。這也是李文和提出訴訟的基礎。
由於被懷疑泄露國家機密,1999年,美國能源部和司法部對李文和展開調查。此後,包括美聯社、《紐約時報》在內的媒體通過匿名信源獲得相關信息,對李文和涉嫌間諜罪展開追蹤報道。
以《紐約時報》為例,自1999年3月9日,該報以一篇題為《美國開除懷疑給中國核彈情報科學家》的文章對李涉嫌間諜案接受調查展開報道,在此後的系列報道中,該報還報道,政府高官認為,由於洛斯阿拉莫斯國家實驗室機密被泄露,中國『毫無疑問』得到利益,以及李文和承認與中方有聯系,FBI對李住所進行搜查等,此外,報道還對李的個人信息進行披露,其中包括其工作經歷、財政狀況、測謊結果等。
2000年,身陷囹圄9個月之久的李文和在承認一項不當下載電腦數據的罪名後開釋,美國政府對其提起的其他59項罪名都因缺乏證據而未能成立。
李文和無罪開釋引起美國社會的極大反響,輿論和美國民眾紛紛質疑政府怎麼會那麼草率地將一個科學家定性為間諜,並對其關押9個月。
能源部和FBI是始作俑者
2001年8月,美國司法部對外公布了一份針對李文和案的調查報告。報告稱,沸沸揚揚的李文和間諜案完全是一樁冤假錯案。報告稱,這宗鬧劇的始作俑者系美國能源部,美能源部武斷地認為中國在短短數年間在核科技上突飛猛進必有美國『內鬼』助威,而曾專門到過中國,與中國核科學家有過交流的美籍華裔科學家李文和,就這麼被草率地判斷為就是那個『內鬼』。
作為獨立執法單位的FBI本應對能源部遞交的材料進行審核,對其中的荒謬提出質疑。然而,FBI不知是疏忽大意還是為了迎合當時甚囂塵上的反華輿論,竟『毫不質疑、毫不猶豫』地接受了能源部的結論。至此,這宗案子從一開始就誤入了歧途,在以後幾年的調查過程中發生的一系列令人瞠目結舌的事件則是這些誤導情報所產生的衍生物而已。
司法部的報告一公布,美國媒體紛紛予以刊載,輿論對能源部和FBI如此輕率地將一名德高望重的華裔科學家冠以間諜罪名感到氣憤。
美國科學家協會的一名政府保密專家斯蒂芬·阿夫特古德當時譏諷說,能源部和FBI處理重大問題上犯有出人意料的低級錯誤。
當時的美參議院司法委員會主席帕特裡克·萊希則指出:『該案子從一開始就草率地處理,已經嚴重傷害和遲緩解決我們核機密保密安全重大漏洞問題。』時任美國總統的克林頓則表示李文和被囚禁『根本站不住腳』。審理此宗案子的法官則承認檢察官誤導了他,並向李文和表示歉意。
爭議匿名信源
據悉,李文和在接受調查時,美國媒體的報道同樣使其遭受了不應當有的輿論重壓。
李文和專門著書《我的國家和我對簿公堂》稱,之所以受如此冤枉完全是由於政府存在的種族歧視。
2000年,李文和以侵犯個人隱私為由將美國政府和媒體告上法庭,他認為美國司法部和能源部當時未經其允許,將其個人信息透露給媒體的做法違反隱私法。他要求參與對他報道的記者交出匿名信源,並得到了法官的支持。
2003年12月,2004年1月,華盛頓地方法院法官傑克遜(T h o m a s·P e n f i e l d ·J a c k s o n )分別要求對李文和案進行報道的《紐約時報》記者李森(JamesRisen)、葛斯(JeffGerth),《洛杉磯時報》記者德洛金(BobDrogin),原CNN記者湯瑪斯(PierreThomas),美聯社記者何伯特(E. Josef H ebert)以及《華盛頓郵報》記者賓卡斯(W alter Pincus)必須提供匿名信源的身份,而記者則以有權保護匿名信源為由拒絕合作。
2004年8月18日,傑克遜法官判決記者藐視法庭,並判處每天500美元的罰款直到記者交出匿名信源。法官認為,雖然媒體有權保護匿名信源,但在此案中違反隱私法將李文和信息透露給媒體的匿名信源是關鍵,在李『耗盡』其他『合理』方式追查侵犯其隱私權的信源未果的情況下,媒體必須給出這些信源的身份。
2005年1月,被判藐視法庭的記者提起上訴,6月28日上訴法庭維持對李森等人的原判。2006年1月,記者再次向最高法院上訴,按原定日程,最高法院於5月11日開始對此案進行審理,而由於李文和親自致信法院稱各方即日將達成和解協議,法院審理工作延遲。
媒體反思
6月2日,在宣布達成和解協議後,李文和發布聲明稱,希望此案對美國政府和大眾傳媒有警示作用,政府官員和媒體從業人員在履行職責的時候也應時刻想到負有保護國民個人隱私的義務。
與此同時,五大媒體也聯合發布聲明稱,之所以作出支付巨額賠償金達成和解的決定是為了保護記者和匿名信源的利益。就對李文和事件的報道,媒體方辯稱,記者所作報道內容本身沒有失實編造之處,而記者的工作就是為了滿足更廣泛的大眾利益。如果沒有匿名信源提供信息,報道也不可能完成。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同樣有記者牽涉此案的CNN,當天單獨發布聲明稱並不贊同這種以支付賠償金了事的做法。
李文和案和『特工門』事件後,美國媒體對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賦予的言論自由和保護匿名信源的做法進行了廣泛的討論。
新聞自由記者委員會(Reporters Committee for Freedom o f t h e P r e s s)的法律顧問萊斯利(G re g g L e s l i e)曾專門就此撰文。他認為,雖然新聞媒體擁有輿論報道自由的權利和匿名信源身份受到法律保護,但新聞從業人員在處理類似問題時必須審時度勢,對信源進行認真核實、並十分注意報道的措辭謹慎。對於那些提供真實,有邏輯性信息的匿名信源當然應當受到法律保護,而對於那些富有爭議,或者是別有目的、利用媒體輿論來達到隱藏目的的所謂匿名信源,媒體並沒有義務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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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信源與『特工門』事件
2005年,『特工門』事件再次將公眾的目光引向美國媒體和匿名信源問題。
前美國駐伊拉克大使威爾遜曾在《紐約時報》撰文稱布什政府『歪曲和誇大』來自伊拉克的威脅。隨後,媒體爆料,稱『根據資深政府官員透露』威爾遜的妻子瓦萊麗是一位CIA情報官員。根據美國情報界的做法,情報人員身份一旦曝光便遭棄用,而美國法律也規定,泄露情報人員身份違法,有關部門隨即對媒體所獲信源進行調查。
《紐約時報》記者朱迪斯·米勒因拒絕在法院作證透露消息源被判入獄;而《時代》雜志記者庫珀決定向法院妥協,並稱他已獲得消息源的同意。根據記者的證詞,素有『布什頭號軍師』之稱的總統高級顧問卡爾羅夫和副總統切尼辦公室主任劉易斯利比被指認為『匿名信源』。公眾則認為,這場『特工門』事件完全是政府利用新聞媒體,對威爾遜關於指責布什草率攻打伊拉克文章進行的報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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