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爲加強鄉鎮衛生院醫療設備管理,提高設備使用效益和綜合服務能力,江西省近日出臺規定,對鄉鎮衛生院醫療設備的計劃管理、購置驗收、調劑報廢等作出了明確要求。從今年7月1日起,購置單價在5000元以上的醫療設備必須經縣裏同意;醫療設備閒置半年以上的,縣級衛生行政部門可調劑使用。
規定要求,各鄉鎮衛生院設備購置應本着適用、先進、合理的原則,國內能夠生產、質量能滿足需要的整機、零配件、消耗品等一般不進口。單價在5000元以上的醫療設備,須經縣級衛生行政部門同意方可購置。
同時,各鄉鎮衛生院應結合本單位的規模、任務、現狀等,充分考慮設備的先進性和適用性等問題,制定切實可行的設備裝備規劃和年度計劃,優先安排常規設備的添置和更新。鄉鎮衛生院需指定專職或兼職管理人員,由院長或分管副院長負責醫療設備管理工作。
爲使這些規定落到實處,江西省還要求縣級衛生行政部門成立鄉鎮衛生院醫療設備管理領導小組,明確責任部門和人員,並指定一名局領導分管此項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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