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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7日長沙市區主要公交站臺的廣告牌出現了半裸出鏡的公益廣告,“半裸事件”一時間鬧得街頭巷議爭論多多。此後兩天又有媒體稱,作爲廣告主角之一的陳丹已被所在電視臺“停崗待業”。議論紛紛的事件終於不得不以最常見的“檢討”方式結束了――據6月13日《新京報》報道:昨日,湖南電視臺女性頻道網站發表女主播陳丹的道歉聲明,其文稱:“我未經過所在媒體長沙電視臺女性頻道同意,擅自參加由長沙某醫院組織的推廣活動,我的願望是良好的,希望引起人們對女性的關愛,但因爲形式欠妥……我今後會採取更合適的方式來傳遞對女性的關愛。”
表面上,陳丹道歉的原因是“不經頻道同意,擅自參加活動”,但她的“獲罪”恐怕與參加活動的方式“形式欠妥”的關聯更緊密一些。我相信在陳丹的“檢討”中:“形式欠妥”並不是隨意加上去的,這個詞透露出了很多的無奈和心酸。在一個“道德警察”充斥的社會中,個體受到羣衆的道德審判之後,要得到羣衆的原諒必須要做的一件事就是“檢討”和“道歉”。儘管“文革”已經過去了30年,但是用“泛道德主義”的手段去強迫他人做“自我批判”的事情還沒有完全結束。它不但具有形式的意義,還具有真實的效果。儘管她們代言的是具有仁愛精神的“粉紅絲帶”活動,但由於其“暴露性”和暴露背後的“商業元素”,她們得到了很多負面評價和“報應”――參與此次活動的一個代言人被通知待崗;某電視臺出現了關於大學生代言人lisa半裸出鏡的問題的爭議新聞,給女大學生lisa帶來強大的輿論壓力;三個公益人物也紛紛受到不同的人身攻擊,網絡上針對性的帖子也在不斷蔓延。
“法無禁止即是可行”,首先她們沒有違法;其次是否因爲“半裸”地參加公益活動就違背了主播的職業道德,損害了所在單位的“形象”,答案也很明顯――因爲她們雖然是“半裸”,可是並不色情,也沒有惡劣的社會影響。她們究竟是爲了炒作還是爲了賺錢,這並不是我們做出道德判斷的標準,真正的判斷標準應該是看她們的行爲是否妨礙了他人的自由。如果它們妨礙了他人的自由,那麼她們就是“不道德”的,那她們就應該“道歉”,當然更嚴厲些,也可以被“停崗”。既不違法又沒越過道德底線的她們應該出面“道歉”嗎?我認爲反而是電視臺及電視臺背後的面目模糊又熟悉的大衆應該給她們造成的傷害道歉。
“道德警察”們自身是否比她們更道德呢?現代的中國人比以前幸福了,主要是因爲他們擁有了一定的自由,對於性和身體他們也有了更加健康更加樸實的觀念。而在“泛道德主義”者們看來,所有這些都是應該被批判的,他們見不得一點“譁衆取寵”,尤其是爲了利益去“裸”的事。在這裏,“道德警察”們淪爲了秩序的維護者,這羣人正如魯迅所描述的那樣:“生活既不合自然,心態也就大變,覺得世事都無味,人物都可憎,看見天真快樂的人,便生恨惡。”“不寬容”是一切罪的根源,那麼究竟誰才應該道歉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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