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一起狀告國家環保總局的行政訴訟在浙江寧波宣判,環保總局敗訴。此間輿論認爲,作爲建國以來環保總局首度成爲被告的該案判決結果,凸顯了國家在實行環境保護上的決心——即使是作爲環保最高職能部門的環保總局,也可能因執法不力而遭受問責。
水產品非正常死亡
事情肇始於3年前的溫州“水產品非正常死亡”事件。2003年下半年至2004年3月,由溫州130多位養殖戶承包的溫州永興圍墾養殖示範區(下稱“示範區”)開始出現水產品大量死亡的情況,養殖戶損失慘重。經浙江省海洋水產研究所檢測,示範區的池塘、水源及附近工業廢水中,有害成分銅、pH值、BOD(化學蓄氧量)嚴重超標,已經不適宜繼續養殖。經溫州市龍灣區永興街道海水養殖協會估計,污染造成的經濟損失約在1.7億元。
由於龍灣區和溫州經濟技術開發區濱海園區幾百家重污染企業排放的污水、居民生活污水,絕大部分沒經處理就流經了示範區的進水口,養殖戶們認爲,污染事故就是由此引發的。
然而令養殖戶們不能接受的是,衆多官方說法都沒有明確主要污染源來自濱海園區還是龍灣永強片區,而且一直強調,還不能確定內河污染與養殖產品死亡事件的“因果關係”——這也在一定程度上導致了養殖戶們多次到上述兩區交涉未果。
即使後來,溫州市政府通過各種渠道向養殖戶們發放了每畝900元的補助費,但養殖戶們認爲,這些補助無法從根本上解決問題。
在多次爭取無果的情況下,2005年5月,養殖戶們聘請了浙江之星律師事務所律師袁裕來爲他們提供法律服務。袁裕來被業界譽爲“浙江行政訴訟第一人”,是全國律師協會行政法專業委員會委員。
環保總局不予受理
在隨後的調查取證中,袁發現濱海園區環保設施未建成即投入了使用。根據溫州總體規劃,龍灣區和濱海園區不單獨建設污水處理廠,工業污水統一納管,送往溫州市東片污水處理廠進行集中處理。但這個處理廠一直沒有建成。
根據浙江省環保局2001年4月的一份文件:濱海園區要編制環保規劃,按規劃要求建設各類環保功能達標區,並且,“建成後我局將組織環保驗收。”
袁裕來接受《第一財經日報》採訪時認爲:“濱海園區的開展建設是經過環境影響評價的,溫州市經濟技術開發區沒有落實省環保局提出的環保措施,是污染事件發生的主要原因。”
2005年6月15日,養殖戶們向浙江省環保局提出投訴,被批轉溫州市環境監察支隊辦理。該支隊調查認定,濱海園區存在未經驗收投入使用的問題;因園區是浙江省環保局審批的項目,因此建議浙江省環保局作出處理。
袁表示,根據《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28條的相關規定,濱海園區將被責令停產。但浙江省環保局一直沒有作出進一步的處理。去年8月29日,養殖戶們向環保總局提出了複議申請,要求責令浙江省環保侷限期作出處理決定。9月16日,環保總局行政複議辦公室作出不予受理決定,理由是養殖戶們的申請不屬於行政複議受案範圍。
法院判決環保總局敗訴
無奈之下,2005年9月27日,養殖戶們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法院撤銷環保總局的決定,限期受理原告的複議申請。這是環保總局建國以來第一次成爲被告,案件一開始就引起了社會各界的廣泛關注。
今年4月3日,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對本案進行了公開開庭審理。當時,環保總局代理人認爲,浙江省環保局接到投訴後,是通過“信訪件交辦單”將投訴轉交溫州市環保局調查處理,浙江省環保局已將調查意見向養殖戶作了反饋。對此,養殖戶如果不服,依據《信訪條例》第34條規定,應該向有關上級行政機關申請複查和複覈,不應該申請行政複議。
袁裕來認爲,查處環保違法行爲是環保部門的法定職責,而《行政複議法》第6條明確規定,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財產權利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沒有依法履行的,當事人可以申請行政複議;與《信訪條例》相比,《行政複議法》是上位法,應該優先適用。
由於袁裕來所在律師事務所設在寧波,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委託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於對本案作出宣判。判決結果爲:撤銷被告環保總局作出的不予受理行政複議申請決定;責令環保總局於判決生效後60日內,對原告孔祥仁等82人提出的複議申請重新作出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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