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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民陳丁祥狀告上海書城以及商務印書館,聲稱《新華字典》(第10版)有4000餘處差錯一案,前天上海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二審開庭審理。上訴狀中,原告陳丁祥稱《新華字典》(第10版)中的差錯遠不止一審中提到的4000餘處,而是有2萬餘處。
庭上,雙方就陳丁祥指出的《新華字典》(第10版)的差錯是否屬於學術爭議以及一審法院作出的駁回起訴的裁定是否符合相關法律規定兩點進行了辯論。
二審的訴訟請求中,陳丁祥增加了差錯數量,認爲加上標點符號在內的話,《新華字典》(第10版)的差錯有2萬餘處。針對一審認定該爭議屬於學術爭議的問題,陳先生出具了一份公證書。公證書公證了在《新華字典》(第10版)第554頁至653頁中,在詞尾、句尾右下角使用小圓點“.”的次數共計2989次。整本字典中類似的情況有21312處。然而,《標點符號用法》第4條第1款規定:句號的形式爲“。”。小圓點“.”一般在科技文獻中使用。陳丁祥認爲這些都是違反國家法律的,而不是屬於學術爭議範疇。
而作爲被上訴人的上海書城以及商務印書館則沒有多餘的答辯,法院經過審理後宣佈休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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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起訴一審被駁回
2005年12月30日,原告陳丁祥以上海書城銷售不合法、不合格的《新華字典》(第10版),侵犯自己基本權益、造成知識性傷害爲由,向上海市黃浦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006年2月27日,黃浦法院一審開庭審理此案。5月12日,黃浦法院作出裁定,駁回原告起訴。法院認爲,原告所稱的《新華字典》(第10版)4000餘處不妥是學術爭議,不屬於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的受理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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