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下發三個文件,涉及黨政領導幹部任期、交流工作、任職迴避等內容
在各省、市、自治區實行地方黨委換屆的當口,6月11日,中央下發了《黨政領導幹部職務任期暫行規定》、《黨政領導幹部交流工作規定》和《黨政領導幹部任職迴避暫行規定》,連同去年12月印發的《關於對黨員領導幹部進行誡勉談話和函詢的暫行辦法》、《關於黨員領導幹部述職述廉的暫行規定》,這五個法規文件的出臺,建立和完善了黨政領導幹部任期、交流、迴避、誡勉談話和函詢、述職述廉等制度。
幹部人事法規體系
中央組織部部長賀國強在6月19日召開的貫徹落實《黨政領導幹部職務任期暫行規定》等五個法規文件視頻會議上指出,黨中央對幹部人事制度改革高度重視,最近集中出臺的五個法規文件,是幹部人事制度改革的又一個重要階段性成果。
這樣,這5個法規文件和2004年4月集中出臺的“5+1”(關於黨政領導幹部辭職、公開選拔、競爭上崗、辭職從事經營活動和黨的地方委員會全體會議對下一級黨政領導班子正職擬任人選和推薦人選表決辦法的五部文件,以及《關於對黨政領導幹部在企業兼職進行清理的通知》)法規文件,與《公務員法》、《幹部任用條例》、《黨內監督條例(試行)》、《幹部教育條例(試行)》(2006年3月30日印發)等法律法規一道,初步構成了較爲完備的幹部人事工作法規體系,爲加強幹部隊伍建設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證。
賀國強強調,中央關於幹部人事制度改革的一系列法規文件,對於做好地方領導班子換屆工作,具有重要的指導意義。各地要嚴格執行有關法規文件,切實把中央關於幹部人事制度改革的各項要求和規定體現到換屆工作中,以選好配強領導班子、優化領導班子結構、增強領導班子的整體功能。
中央黨校黨建部教授宋福範向《第一財經日報》表示,上一屆地方黨委換屆的主要文件,依據的是《黨章》和中共中央1995年2月印發的《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暫行條例》,依照的文本總的來說比較原則、籠統。2002年之後,關於幹部人事制度的指導文件迅速增多,加上現在的新5部法規文件,構成了一個比較合理的結構,“將對當下地方黨委換屆工作的規範化、程序化、制度化起到重要的作用”。
三部最新文件
《黨政領導幹部職務任期暫行規定》,對黨政領導幹部的職務任期、連任限制、最高任職年限、任期內保持相對穩定等問題作了規定。比如:黨政領導職務每屆任期5年;在一個任期內,因工作特殊需要,調整職務的一般不得超過一次;在同一職位上連續任職達到兩個任期,不再推薦、提名或者任命同一職務;擔任同一層次職務累計達到15年,不再推薦、提名或者任命擔任同一層次領導職務。
《黨政領導幹部交流工作規定》,對交流的對象、範圍、方式、組織實施、工作紀律、保障措施等作了規定。該文件是對1999年制定的交流工作暫行規定的一次修正,在交流的範圍和方式上添加了新內容。
《黨政領導幹部交流工作規定》減去了暫行規定中關於迴避的內容,這些內容調整、整合到了《黨政領導幹部任職迴避暫行規定》裏。
《黨政領導幹部任職迴避暫行規定》,對領導幹部任職迴避的適用情形、操作程序等作出了規定。
具體內容包括:有夫妻關係、直系血親關係、三代以內旁系血親以及近姻親關係等親屬關係的,不得在同一機關擔任直接隸屬於同一領導人員的職務,或有直接上下級領導關係的職務,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擔任領導職務的機關從事組織、人事、紀檢、監察、審計、財務等工作。
值得注意的還有,領導幹部不得在本人成長地擔任縣(市)黨委、政府、紀檢機關、組織部門、法院、檢察院、公安部門的正職領導成員。擔任市(地州盟)黨委、政府、紀檢機關、組織部門、法院、檢察院、公安部門的正職領導成員,一般不得在原成長地。
以上內容也是2002年《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的延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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