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居民出車禍後,只要符合條件,就可獲得與城市居民同等的賠償。昨日,市高院就即將出臺的《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徵求意見稿)》召開新聞發佈會。
據悉,目前在同一交通事故賠償中,城鎮居民與農村居民的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的賠償標準相差接近四比一,也就是說,在同一次車禍中死亡,城鎮居民可獲得20萬元的死亡賠償金,而農村居民只能得到5萬元。
即將出臺的指導意見爲,凡符合以下三個條件之一的農村車禍受害人,計算賠償數額時可按城鎮居民處理:1、以本人是否在城鎮購買住房爲標準。本人在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時已經在城鎮購置自有住房並連續居住一年以上,且有穩定收入的;2、以配偶或其他近親屬是否購買城鎮住房爲標準。配偶、父母、子女在城鎮購置自有住房,本人與其在該房連續居住一年以上,且以其收入爲主要生活來源的;3、以在城鎮中租房居住的年限爲標準。如果戶籍登記地在農村的受害人,在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時已經在城鎮連續居住三年以上,且有穩定收入的,在計算賠償數額時可按城鎮居民處理。
市高院民一庭副庭長黃燦波說,制定以上3個條件的理由是,生活中,進入城市生活多年的農村居民,除戶口外,其收入、消費等與城鎮居民完全一樣,應該按照城鎮居民的標準進行賠償。
《指導意見》解讀:撞倒環衛工賠償要加大
據瞭解,去年,沙坪壩區有20多起環衛工人因公發生交通事故,南岸區法院交通合議庭每年也有20多起環衛工遭撞的案件。此次徵集意見稿,特別保護清掃路面的環衛工。如果環衛工正確穿着反光背心,遵照相關規範時發生車禍,駕駛員將承擔更大的賠償責任,如果環衛工人違反作業規範的,則可酌情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
精神損害賠償10萬爲上限
此前,在交通事故損害賠償具體的個案中,一般沒有主張精神損害賠償。此次徵求意見稿規定,今後將酌情主張精神損害賠償。
市高院民一庭副庭長黃燦波說,在確定精神損害的賠償數額時,必須考慮過錯程度等具體情況,由法官在個案中針對不同情況自由裁量。據瞭解,在具體審判實踐中,我市法院一般以10萬元爲精神撫慰金的上限。
私下達協議法院可撤銷
針對部分當事人在交通事故發生後,私下達成賠償協議,而後又因協議不公對簿公堂現象,徵求意見稿指出,對於顯失公平的賠償協議,法院將依法撤銷。
黃燦波說,交通事故發生後,受傷者由於急需醫療費等原因,不得已與車方簽訂不公平的賠償協議。“訴訟中,法院依法撤銷不公平的賠償協議,可保護作爲弱勢羣體的受傷者。”
租車出車禍公司要連帶
該指導意見的起草人、民一庭鄔硯法官說,該指導意見特別規定了租車出車禍的賠償,即租用他人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損害的,由機動車承租人與出租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如此一來,汽車租賃公司出租汽車,一旦發生交通事故,租賃公司可能脫不了連帶賠償干係。
借車給醉漢車主擔責任
指導意見第六條明確規定,借用他人機動車出車禍,由借用車的人承擔賠償責任。但是,在以下幾種情況下,車主仍然要承擔賠償連帶責任:1、出借人明知所出借的機動車有缺陷而仍然出借,並因該缺陷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2、出借人明知借用人沒有駕駛資質的;3、依據當時的情形,借用人明顯不能駕駛機動車的。比如,將車借給一個醉漢,而醉漢開車又出車禍的,車主要常年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學車出車禍駕校要賠償
學員練車出了車禍,由駕校買單合不合理?指導意見第十四條規定,學習駕駛員在駕校、駕駛培訓班期間,駕駛學習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損害的,由駕校或培訓班承擔賠償責任。
但是,在請人陪練過程中,假如駕駛人已經取得駕駛證,駕駛人自行提供車輛的,只有陪練人員未盡合理限度範圍內的注意義務時,才需承擔一定的補充賠償責任。
而如果是駕駛人自行提供機動車,由駕校、培訓班指派教練員進行陪練的,由駕駛人承擔主要賠償責任,駕校或培訓班承擔次要責任。
如果是駕校或培訓班提供學習機動車,並指派教練員進行陪練的,由駕校、駕駛培訓班與駕駛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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