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第十六個全國“土地日”到來之際,國土資源部通過媒體再次提醒公衆:城鎮居民不得在農村購置宅基地。
針對一些地方城鎮居民在農村購置宅基地、違法建造住宅、侵佔耕地的現象,《國務院關於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規定,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禁止城鎮居民在農村購置宅基地;國土資源部《關於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見》規定,城鎮居民不能購買農村的宅基地,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也不能爲城鎮居民在農村購買和違法建造的住宅發放土地使用證。
另外,根據土地管理法的有關規定,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不符合申請條件的不得批准宅基地。農村村民將原有住房出賣、出租或贈與他人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一律不批准。
國土資源部同時要求各地採取措施,引導農村村民住宅建設按規劃、有計劃地逐步向小城鎮和中心村集中。對城市規劃區內的農村村民住宅建設,要集中興建農民住宅小區,防止在城市建設中形成新的“城中村”,避免“二次拆遷”。對城市規劃區範圍外的農村村民住宅建設,按照城鎮化和集約用地的要求,鼓勵集中建設農民新村。在規劃撤併的村莊範圍內,除危房改造外,停止審批新建、重建、改建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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