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福寧在擔任寧波市委副書記兼任政法委書記期間,主抓寧波文化建設和反腐工作。去年,寧波大劇院爆出驚人受賄案,19個相關部門捲入,引起當地官場地震。除了徐福寧外,原寧波市建委主任張鴻興、原寧波市廣電局局長趙仲登等相繼落馬。
4月28日,浙江嘉興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原湖州市委書記徐福寧受賄一案做出一審判決,以受賄罪判處徐福寧有期徒刑10年零6個月,並處沒收個人財產10萬元。在法定10日期限內,徐福寧沒有提出上訴,判決現已正式生效。
根據法院判決,徐福寧利用擔任中共寧波市委副書記、寧波市重點文化設施建設領導小組組長、湖州市委書記的職務便利,爲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賄賂摺合人民幣共計57萬多元,其行爲已構成受賄罪。徐福寧也是寧波大劇院事件被判刑的最高級別官員。
事敗寧波大劇院
徐福寧“落馬”於寧波大劇院。寧波大劇院由龍元建設集團總承包,國內外30多家公司參與了施工。2005年,龍元建設集團董事長賴振元的女兒賴野君因涉嫌行賄罪被檢察機關刑事拘留。賴野君隨即供出衆多官員,其中就包括徐福寧。
龍元建設集團是一家主營建築施工、總部位於上海的大型民營企業,集團寧波分公司在當地承包了包括寧波大劇院等重點工程在內的多個建設項目。
在徐福寧歸案之前,檢察機關在查案時已逮捕了寧波市4名幹部,他們分別是寧波市建設委員會原主任張鴻興、寧波市重點建設工程招標投標辦公室原主任章義順、寧波市廣播電視局原局長趙仲登、江東區人民法院原院長戴阿福。
2005年11月18日,當時《新華社》援引檢察機關的消息說,上述4人都利用職務之便,收受賴野君等人賄賂,數額巨大,已被寧波市檢察院立案偵查並逮捕。
同年12月23日,張鴻興因受賄14萬元人民幣、1萬美元,被判處有期徒刑10年。
4天后,章義順因受賄8萬元,被判處有期徒刑10年。
2006年4月7日,趙仲登因受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2年。法院認定其收受財物共計人民幣20萬元、美金2.66萬美元等。
戴阿福涉嫌受賄罪,已於今年4月6日在紹興一審開庭審理。
徐福寧成爲陷入此案的最高級別官員。
寧波大劇院位於寧波江北,是寧波市建設文化大市的標杆性建築,是寧波歷史上投資最多、規模最大、現代化水平最高的文化設施。
寧波大劇院2001年始建,經過20多次的招標,龍元建設寧波分公司拿到了總承包商的資格,在項目開始建設初期,寧波大劇院的預算爲5億元,但工程驗收完成後的實際投資卻達到6.1億元,其中寧波市財政局出資50%,另一半投資由寧波大劇院的主管單位寧波廣電局投入。
“確保領導的政治安全”
根據嘉興市中級人民法院查明的事實,徐福寧共接受龍元集團副總經理、寧波分公司經理賴野君4筆賄賂。
2001年夏天,賴野君得知寧波廣電局將建設寧波大劇院的消息後,通過具體負責寧波大劇院的寧波廣電局黨委書記、寧波大劇院建設開發有限公司董事長趙仲登,請主管大劇院的徐福寧在寧波南苑飯店吃飯。其間,賴野君表示希望能承建寧波大劇院工程。對此,徐福寧表示歡迎龍元集團等大企業參與競爭。
但是,這時的徐福寧與賴野君,僅限於“相熟”關係。
2001年10月底,賴野君約請正在寧波南苑飯店的徐福寧到其客房見面。賴野君再次提出承建寧波大劇院工程的要求,希望得到徐支持,並將裝有5萬元及襯衫等物的禮品袋送給徐福寧。徐予以接受。
2001年11月一個雙休日的下午,賴野君約請徐福寧在杭州浙江世貿中心茶室喝茶。分手時,賴野君將裝有1萬餘美元的禮品袋送給徐福寧。此後,龍元集團中標寧波大劇院工程。
2002年1月,龍元集團中標寧波大劇院工程後,爲表示感謝,賴野君約請徐福寧在寧波金港大酒店一客房內見面,將裝有1.68萬美元及國畫等物的禮品袋送給徐福寧。徐照收。
此時的徐福寧,也許正如他在庭審陳述中所言:“我自己也想不清楚,我不缺錢,我要用錢有很多來源……但我還是鬼使神差地收了別人的錢。”
當時徐福寧正擔任寧波市委副書記兼寧波市重點文化設施建設領導小組組長。對於寧波大劇院工程,他多次在大會上強調:“一定要確保領導的政治安全。”但具有諷刺意味的是,徐自己深陷其中。
寧波大劇院的事情並未完結。2002年10月,在寧波大劇院的施工過程中,龍元集團爲承建寧波大劇院紅線以內的市政工程,賴野君到北京找到正在中央黨校學習的徐福寧,提出承接紅線以內市政工程的要求,並以黨校學習需要經費爲由,送出現金10萬元。
2003年4月22日,徐福寧在寧波大劇院建設開發有限公司遞交的《關於寧波大劇院紅線以內市政工程委託龍元公司施工的請示》上批示“同意”,使龍元集團得以不經過招投標,就承接了該工程。
徐福寧收受的賄賂不止於此。徐的另外3筆受賄,此前鮮爲外界所知。
2000年至2001年,徐福寧在擔任寧波市委副書記兼任寧波大學黨委書記期間,接受榮安集團董事長王某的請託,爲其與寧波大學和寧波市文藝學校合作辦學事項,先後向寧波大學和有關方面領導表示支持雙方合作辦學。但後來,此事因故未成。
2002年夏天,王某在請徐福寧到杭州吃飯時,請徐向寧波有關部門打招呼,增加其投資開辦的某高級中學招生指標,並請徐福寧到該高級中學視察,以擴大該校影響。飯後,王某送徐福寧回家,在徐家中送出人民幣5萬元。
徐福寧於2004年10月調任湖州市委書記。2005年春節後的一天,金洲集團黨委書記、董事長俞某爲求得新任市委書記對其企業發展的支持,送給徐福寧10萬元。
2005年8月13日,俞某在湖州請徐福寧及其妻樑某吃飯。飯後,俞某將徐福寧夫婦送回湖州賓館。下車時,俞某將裝有5萬元及手機等物的禮品袋交與其妻樑某。樑某隨後將內有現金一事告訴徐。在此前後,徐福寧接受俞某請託,承諾並出席金洲集團與合作伙伴的工作項目簽字儀式及接待、宴請對方考察人員。
至此,徐福寧先後收受他人7筆賄賂。
市委書記的“槍口對外”
在嘉興市中院今年3月16日的庭審中,徐福寧當庭除對檢方指控的第二筆賄賂款項數額辯稱可能是1.5萬美元之外,對起訴書指控的其他受賄事實均無異議,並請求法院從輕處罰。
最後陳述時,徐福寧稱自己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我受黨教育多年,自己並不是一個刻意以權謀私、見錢眼開的人。從1995年走上領導崗位後,沒有爲親屬辦過一件違反原則的事。在經濟問題上,開始一直是很謹慎的,對自己的要求也是嚴格的。在寧波工作的前兩年,曾先後兩次將別人送我的20萬元人民幣,上繳給組織……但在2001年10月以後,賴野君等人送給我錢物,自己卻沒有把好關。這些人送的錢物我收下卻沒有上繳,從而走到今天這一步,是一失足成千古恨。”徐福寧哽咽着說。
徐福寧在一份反思筆記中寫道:自己犯罪的原因,是“見事不見人、見人不見己、見己不見拙”。
所謂“見事不見人”:自己是一個事業型的幹部,當我把注意力集中到事業上的時候,我卻忽視了人的責任,也即自己作爲一個黨員對黨組織應負的政治責任,一個家長對家庭應負的角色責任,一個領導幹部對社會應負的形象責任;二是“見人不見己”:這幾年我給別人上廉政教育課也不少,要求是給別人提的,課是講給別人聽的,教訓是讓別人汲取的,都是“槍口對外”;三是“見己不見拙”:我看到的自己是一個充滿光環的自己,而對自己的缺點、弱點、毛病很少或從沒有認真思考過。
我一是對不起黨組織,黨把我從一個木工培養成一個地級市的市委書記不容易,而我卻沒能在有限的時間裏爲黨做更多的工作;二是對不起湖州的幹部和人民,我的行爲將給湖州的幹部帶來很大影響,給湖州人民帶來很大影響;三是對不起家人,十多年來,我一直想帶父母到省外去走走。但由於工作原因,這個願望一直沒有實現。
酌情給予從輕處罰
徐福寧涉嫌受賄一案,今年1月16日經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指定,由嘉興市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公訴機關此前的指控表明,徐涉嫌在2001年10月至2005年10月間收受他人7筆賄賂,共計價值61萬餘元人民幣。但法院最後採納的是受賄57萬餘元。
在賴野君所送的第二筆賄賂上,控辯雙方曾提出不同版本,法院採納了辯護方“就低不就高”的意見,認定收受1萬餘美元。
對於辯護人提出的有自首情節的問題,法院認定,徐福寧是在賴野君、俞某向檢察機關供認向其行賄後,被找去談話時,承認收受賴野君和其他人賄賂的。徐福寧的犯罪事實已經被發現,徐福寧也未自動投案,其行爲不符合自首必須自動投案的構成要件,因此“不構成自首”。
但是,法院認爲,徐福寧認罪態度較好,有悔罪表現,且清退了全部贓款,歸案後又主動交代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賄事實,因此,可對其酌情從輕處罰。
據此,法院判處徐福寧有期徒刑10年6個月,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10萬元;受賄款項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鏈接:從木匠到市委書記
今年剛滿51歲的徐福寧是杭州人,回族,大學文化。1999年1月27日,擔任寧波市委副書記,同年5月兼任寧波大學黨委書記。2000年11月6日,兼任寧波市重點文化設施建設領導小組組長,主持寧波大劇院的建設。2004年10月,徐福寧調任湖州市委書記。2005年2月25日,兼任湖州市人大常委會主任。
徐福寧早年還做過木匠、機械廠工人,1978年就讀於浙江大學材料系,畢業後先後在浙江大學力學系辦公室、浙江大學黨委辦公室工作,之後歷任浙江省委宣傳部祕書、教育處副處長、幹部處副處長、浙江省委高校工委幹部處處長、浙江農業大學黨委副書記、浙江中醫學院黨委書記兼副院長。
2005年l0月29日,湖州市人大常委會發布公告,終止徐福寧的湖州市人大代表資格,撤銷其湖州市人大常委會主任職務。
浙江省檢察院於2005年10月31日對其刑事拘留,同年11月14日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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