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石化勝利油田大明(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原副董事長、總裁李榮興日前因貪污、受賄,被山東省泰安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精心導演,一口“吃”進3000多萬元
法院一審查明,1994年4月至2003年12月,李榮興利用職務便利,夥同他人兩次貪污公款3698萬餘元。其中,李榮興夥同他人在大明公司開發住宅項目中,通過擡高土地價格等手段,以諮詢費的名義套取了3500萬元。
2000年12月,福建商人黃敏成立了井田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在北京市昌平區沙河鎮徵用600多畝土地,其中建設項目佔地550多畝,開發住宅項目。手續辦完後,黃敏發現面臨很大的資金缺口,井田公司無力單獨開發這一項目。
經過北大EMBA班同學劉毅介紹,李榮興接觸到這一項目。李榮興提出由大明公司控股,合併財務報表,井田公司成爲大明公司的子公司。但黃敏提出合作雙方持股比例各佔50%的意見,當時沒有達成協議。
2003年10月下旬,李榮興把劉毅叫到辦公室說:“我想通過這個項目,運作出一塊資金來,以後別有用處。”並提出,“不能太明顯,以免別人產生懷疑,最好由你成立一箇中介公司,以中介費的名義往外運作,這樣一來能說得過去,因爲你正好是這個項目的介紹人。”
劉毅問李榮興需要運作出多少資金,李榮興認爲,自己得弄出3000萬元,也不能讓劉毅白忙活,得給他幾百萬元,於是提出運作出3500萬元。在李榮興的授意下,劉毅以妻子和岳母的名義在北京註冊成立了華嘉興諮詢有限公司。
在談判過程中,黃敏按照李榮興的要求,把每畝土地的報價由35萬元提高到45萬元,後來,又象徵性地每畝降了1萬元,以每畝44萬元的價格成交。2003年底,大明公司通過下屬的大明置業公司向井田公司支付了註冊資金1150萬元、投資款1.227億元,共計1.34億元。
爲了向外運作資金,黃敏與劉毅的華嘉興諮詢公司簽訂了假《項目諮詢協議》。大明公司的投資款到位後,黃敏以諮詢費的名義將3500萬元從井田公司提出,分5次將2500萬元匯入華嘉興公司賬戶。
另外,法院一審查明,1999年,李榮興還夥同他人私分大明公司賬外股票款198萬多元,其中李榮興兩次分得106萬多元。
權錢交易,一個“紅包”上百萬元
行賄受賄與權力總是如影隨形,李榮興任大明公司副董事長、總裁後,胃口就一天天膨脹起來。據法院一審查實,1994年10月至2004年3月,李榮興利用職務便利,爲他人牟取利益,先後收受17個單位和個人所送現金、銀行儲蓄卡、美元、港幣、高級組合音響等摺合人民幣483萬多元。
李榮興主持制定了資產經營責任狀制度,下屬部門如果效益好,責任人就可以領到高額的獎勵。1997年初,大明公司與一個下屬部門負責人簽訂責任狀,規定超出500萬元盈餘後,按4%提成,獎金由責任人自主支配。1997年底,這位部門負責人從57萬元兌現獎金中拿出15萬元送給李榮興。2000年初,大明公司與這位部門負責人再次簽訂責任狀,規定超出2000萬元利潤後,按20%提成。結果當年這一部門在股市上賺了一個億,李榮興先後給這位負責人兌現了960多萬元的獎勵。爲感謝李榮興給其兌現獎金,這位部門負責人以李榮興前妻的名字開戶存入80萬元,又以李榮興女兒的名字開戶存入20萬元,並將兩張存摺交給了李榮興的前妻。2001年7月,這位部門負責人又將一張100萬元的存摺送給了李榮興。
國企監管,大案提出的嚴肅話題
根據羣衆舉報,中石化紀檢組、監察局於2004年6月對李榮興涉嫌經濟問題進行初查覈實,同年8月對其立案調查,2005年2月4日將此案移交山東省檢察院立案偵查。2005年4月13日,檢察機關在廈門將潛逃的黃敏抓獲歸案。
黃敏歸案後,將其掌握的1000萬元贓款主動上交,另外從華嘉興諮詢公司賬上查獲贓款2217萬元,這筆鉅款已經分別返還大明公司和上繳國庫。
目前,李榮興已經向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同案犯黃敏、劉毅因犯貪污罪,一審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5年,並分別被處沒收個人財產50萬元、40萬元。
儘管此案還沒有最後畫上句號,但是,它又一次給我們敲響了警鐘。據辦案人員介紹,大明公司內部有許多規章制度,但是李榮興仍然可以輕而易舉地爲貪污受賄行爲打開方便之門。怎樣加強對國企負責人的監督、防止國有資產流失,確實是一個迫在眉睫的沉重話題。(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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