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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6日,兩名特警在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換崗時交接衝鋒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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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6日是國際禁毒日。備受關注的劉招華特大製造、運輸、販賣毒品案,26日在廣州中院一審開庭審理。
根據檢察機關指控:1995年至1999年,被告人劉招華先後夥同同案被告郭銳榮、陳炳錫(已起訴)等人在福建省福安市、廣東省普寧市、寧夏回族自治區銀川市等地製造毒品甲基苯丙胺18000多千克,並將部分毒品甲基苯丙胺運到廣州等地販賣,從中獲利3200多萬元。
1996年7月5日,劉招華的兩名同夥陳文印、張明輝在福州販毒時落網。但追查毒品來源時,二人只稱供貨者系一臺灣人,不知道名字和聯繫方式。直到當年底,福州市法院判處二人死刑,爲了立功免死,二人才供出劉招華是供貨人。自此,劉招華進入了警方的視野。
1999年,公安部向全國發布了對劉招華的通緝令,2004年11月24日又加強爲懸賞20萬元的A級通緝令。5天后,福建省公安廳也爲緝捕他而懸賞20萬元。2005年3月5日4時30分,福建省公安廳民警、武警官兵一百多人在福安市街尾某小巷發動突襲,劉招華在睡夢中束手就擒。
據瞭解,26日同時受審的除劉招華及其製毒同夥郭銳榮外,還有另外4名被告人。據檢察機關指控,2004年11月24日,公安部向全國發出通緝劉招華等人的通緝令後,被告人郭鴻飛、郭榮堂、阮錦平仍爲其提供財物和隱藏處所,幫助其逃匿。被告人李曉青明知劉招華是公安機關的追捕對象,仍幫助其將贓款532萬元轉移,以逃避偵查。同時,李曉青還將120萬元交付劉招華,協助其外逃。
公訴機關認爲,依據查明的事實與證據,被告人劉招華構成製造、運輸、販賣毒品罪;被告人郭銳榮構成製造、運輸毒品罪;被告人李曉青構成窩藏罪、轉移贓物罪;被告人郭鴻飛、郭榮堂、阮錦平構成窩藏罪。
廣州市中級法院表示,將在查明各被告人犯罪事實的基礎上,擇日依法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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