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成都市青白江區人民法院近日對四川省十屆人大代表、樂山市政協原祕書長張大常受賄一案作出一審判決,以受賄罪判處張大常有期徒刑11年,並對其受賄所得人民幣42.3萬元,美元7000元予以追繳。
據法院審理查明,2000年至2004年間,張大常在搬家、過年、女兒高考、出國考察等時候,共收受樂山市沙灣仨禾建築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某、樂山市勁鬆電力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王某、沙灣區副區長張某、沙灣區委常委肖某等人的財物共計人民幣27.3萬元和美元7000元。2004年,張大常將部分財物退還給了部分行賄人。
2002年7月,張大常女兒高考後,樂山市勁鬆電力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王某爲得到張大常的幫助和支持,以便收取沙灣區政府欠其公司的工程款,在張大常的默許下,通過其朋友找到西南政法大學某領導,表示願意爲張大常女兒上學的事情提供“贊助”,後西南政法大學同意招收張大常的女兒,條件是繳納15萬元“點招費”。王某隨後將此情況打電話告知張大常,張大常遂派自己的司機駕車與王某的司機一起到西南政法大學,將王某“贊助”的15萬元交給西南政法大學,之後西南政法大學錄取張大常的女兒爲該校學生。
法院認爲,被告人張大常身爲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索取和收受他人財物人民幣27.3萬元和美元7000元,爲請託人謀取利益。同時,張大常默許王某通過社會關係爲其女兒就讀西南政法大學繳納“點招費”15萬元,張大常共計受賄人民幣42.3萬元和美元7000元,其行爲已構成受賄罪,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由於張大常在被採取強制措施前能夠如實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實,應視爲自首,可以對其從輕或減輕處罰,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