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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經濟工作監督的規定》已由天津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於2006年5月24日修訂通過,現予公佈,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06年5月24日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經濟工作監督的規定
(2001年10月31日天津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2006年5月24日天津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修訂)
第一條爲了加強對市人民政府經濟工作的監督,促進本市國民經濟持續、快速、協調、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和有關法律,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市人大常委會)對市人民政府的下列經濟工作,依法進行監督:
(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年度計劃(以下簡稱年度計劃)、五年規劃綱要的編制、執行和調整;
(二)重要經濟體制改革方案的制定和實施,政府投資或者政府投資爲主的重大項目的立項和建設,國有資產的運營監督以及經濟結構調整等重大經濟事項;
(三)其他重要經濟工作。
第三條市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以下簡稱財經委員會)在市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在市人大常委會領導下,對經濟工作進行監督。
市人大常委會財經預算工作委員會(以下簡稱財經預算工作委員會)協助財經委員會開展經濟工作監督,承擔具體工作。
其他有關委員會在市人大常委會領導下,按照各自職責分工,承擔有關工作。
第四條市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在將年度計劃草案提交市人民政府審定前,應當向財經委員會和財經預算工作委員會通報情況,聽取意見。
第五條市人民政府應當在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的一個月前,向市人大常委會報送年度計劃草案。同時,由市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向財經委員會和財經預算工作委員會提交下列材料:
(一)國家關於編制計劃的原則和要求;
(二)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主要指標安排的說明;
(三)市重點建設項目的安排情況及其簡要說明;
(四)其他相關資料。
第六條在市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的十五日前,財經委員會應當召開會議,聽取市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關於年度計劃草案以及上一年度計劃執行情況的報告,提出初步審查意見。
市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應當對財經委員會的審查意見進行研究,並在市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前將意見採納情況反饋財經委員會。
第七條財經委員會對年度計劃草案重點審查下列內容:
(一)編制年度計劃草案的指導方針是否符合科學發展觀,是否符合本市長遠發展戰略,是否符合市人民代表大會批准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五年規劃綱要;
(二)主要預期目標和指標是否符合本市實際,是否符合持續、快速、協調、健康發展的要求;
(三)主要措施是否有利於增強自主創新能力,轉變經濟增長方式,優化經濟結構,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建設和諧社會。
第八條在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財經委員會根據各代表團的審查意見,對年度計劃草案和計劃執行情況的報告進行審查,並提出審查結果報告,經大會主席團審議通過後,印發全體代表。
第九條在經濟運行過程中,必須對年度計劃作部分調整時,市人民政府應當編制調整方案,提請市人大常委會審查批准。年度計劃調整方案的議案,應當在當年9月30日以前提出。
市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應當在市人大常委會會議舉行的一個月前,將計劃調整方案提交財經委員會進行初步審查。市人大常委會在審議計劃調整方案時,聽取財經委員會的審查報告。
第十條市人大常委會每年第三季度聽取和審議市人民政府關於年度計劃執行情況的報告。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負責人應當到會聽取意見,回答詢問。
在市人大常委會聽取和審議市人民政府年度計劃執行情況的報告前,財經委員會應當聽取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關於年度經濟運行情況的彙報,爲市人大常委會聽取和審議報告做好準備。
第十一條市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在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五年規劃綱要草案提交市人民政府審定前,應當向財經委員會和財經預算工作委員會通報情況,聽取意見。
在經濟運行過程中,必須對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五年規劃綱要作部分調整時,市人民政府應當編制調整方案,提請市人大常委會審查批准。五年規劃綱要調整方案議案的提出,不得遲於第四年的第二季度。
第十二條全市經濟運行情況發生重大變化時,市人民政府應當向市人大常委會報告,並作出說明。
第十三條財經委員會應當加強對經濟運行情況的分析。
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向財經委員會和財經預算工作委員會提供有關經濟運行的統計月報、專題報告、情況分析、工作簡報等相關資料。
第十四條市人大常委會對於重大經濟事項和認爲需要監督的重要經濟工作,可以舉行會議聽取專項彙報,也可以組織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市人大代表進行視察。必要時,市人大常委會可以依法組織特定問題調查委員會,調查委員會將調查結果向市人大常委會報告。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各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如實反映情況和提供必要的材料。
第十五條受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委託,財經委員會或者其他有關委員會可以召開會議,聽取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經濟工作專題彙報。有關部門應當提供相關信息資料和說明,並派有關負責人到會,說明情況,回答詢問。
財經委員會或者其他有關委員會聽取彙報後,將瞭解的情況和提出的意見、建議,向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報告,由主任會議決定是否轉交市人民政府辦理。
第十六條市人大常委會在經濟工作監督中作出的決議、決定,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遵照執行;市人大常委會在經濟工作監督中提出的意見、建議,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研究辦理,並在二個月內將辦理的情況向市人大常委會報告。
第十七條市人大常委會開展經濟工作監督的情況,可以向社會公佈,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八條區、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區、縣人民政府的經濟工作監督,可以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本規定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