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嫌疑人駕駛公交車途中發生交通事故,造成被害人當場死亡,其沒有下車報警救治被害人,反而駕車逃跑,後被警方抓獲歸案。日前,本市和平區人民檢察院經過依法審查,以涉嫌交通肇事罪對其依法批准逮捕。目前,此案仍在進一步審查當中。
檢察機關經依法審查查明,2006年6月12日上午7時許,犯罪嫌疑人趙某駕駛878路公交大客車,沿和平區鞍山道由西向東行駛至總醫院門前時,遇聶某某騎自行車沿鞍山道由西向東行駛至該處向左轉彎,趙某駕駛大客車向左躲閃,公交車右前角掛撞自行車前輪部位,將聶某某掛倒並碾軋,造成聶某某當場死亡。趙某發現事故發生後,非但沒有停車,反而加速逃離現場。後被警方查獲。案發後,經相關部門進行檢驗、勘驗、鑑定等工作,認定,聶某某因交通事故致顱腦損傷死亡。趙某負此事故的全部責任,聶某某不負此事故責任。
檢察機關認爲,犯罪嫌疑人趙某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關規定,造成被害人當場死亡的後果,且事故後逃逸,其負全部責任,依據我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規定,其行爲涉嫌交通肇事罪,予以批准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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