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部地方法規1日起在深圳實施,其中最引人注目的是國內首部改革創新法規--《深圳經濟特區改革創新促進條例》。以改革創新爲安身立命之本的深圳,改革創新工作從今天開始走上法制軌道。
該《條例》明確對改革創新實行積極鼓勵、大力支持、正確引導的方針,同時規定改革創新是國家機關、公立非營利機構和人民團體的法定職責。《條例》規定,國家機關、公立非營利機構和人民團體負有改革創新的工作職責。改革創新工作要經過四道基本程序,即提出建議、制定計劃及方案、組織實施、效果評估。市、區政府的改革創新工作中長期規劃、年度計劃及改革創新方案,市政府各部門的改革創新工作計劃及方案,應當向社會公佈。涉及公衆利益的重大改革創新,市體制改革工作機構或者上級單位應當委託無利害關係的第三方進行效果評估。評估報告應當向社會公開。
《條例》提出“任何組織和個人有權向國家機關、公立非營利機構和人民團體提出改革創新的意見和建議”,同時要求市政府建立改革創新公共信息互動平臺,爲公衆參與改革創新提供便利。
《條例》還強調,涉及公衆利益的重大改革創新,有關單位應當舉行聽證會。聽證會的有關情況應當向社會公佈,聽證會上的主要意見應當作爲決策的重要依據。根據《條例》,深圳市政府將設立改革創新獎項,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組織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一)積極推進改革創新工作,取得重大成績的;(二)改革創新研究成果或者意見、建議被採納,取得重大經濟效益或者社會效益的;(三)在改革創新工作中有其他突出貢獻的。另外,其他國家機關、公立非營利機構和人民團體應當對提出具有重要價值的改革創新意見或者建議的組織或者個人,給予適當獎勵。
《條例》還要求市、區人大常委會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改革創新工作的監督。有關單位的改革創新工作如果是違反《條例》規定的指導思想或者基本原則的,或違反規定程序的,或實施效果與預期目標相背離的,或未認真執行改革創新方案、造成不良後果的,市體制改革工作機構、上級單位可以要求其糾正,必要時可以要求其停止實施有關改革創新方案。同時,國家機關、公立非營利機構和人民團體如果有下列三種情形之一,即抵制、阻撓改革創新工作,情節嚴重的,或者以改革創新名義爲單位或者個人牟取私利的,或者與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惡意串通,損害公共利益的,由監察機關或者其上級單位追究其主要負責人以及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市體制改革工作機構也可以提請市監察機關或者其上級單位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免責”是《條例》的亮點之一。如果改革創新工作未達到預期效果,《條例》提出了三種免於追究有關人員責任的情形:一是改革創新方案制定和實施程序符合有關規定;二是個人和所在單位沒有牟取私利;三是未與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惡意串通,損害公共利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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