爲規範畜禽養殖行爲,防止畜禽疫病和有毒有害物質殘留對人體的危害,本市從今年8月1日起實施《天津市畜禽養殖管理辦法》。8月1日以後,外環線以內地區不得飼養畜禽。違反有關規定的,將處2000元至3萬元不等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該《辦法》規定,畜禽包括豬、牛、羊、馬、驢、駝、騾、鹿、兔、犬、雞、鴨、鵝、火雞、鴿、鵪鶉、鷓鴣、山雞、鴕鳥、貂、狐以及蜂、蠶等動物。本市畜禽養殖區域劃分爲禁止養殖區、控制養殖區和適度養殖區。禁止養殖區內不得飼養畜禽。控制養殖區內嚴格控制畜禽養殖場的數量和規模,不得新建小型畜禽養殖場,已有的小型畜禽養殖場應當逐步關閉。從事畜禽養殖的飼養人員必須定期進行健康檢查,患有人畜共患病的人員不得從事畜禽飼養工作;畜禽養殖場和散養畜禽的農戶必須按照國家規定,對病、死畜禽進行無害化處理,禁止拋棄、銷售和加工病、死畜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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