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家認爲,這種運動式執法以高昂社會成本爲代價,弱化了執法的嚴肅性和一貫性
爲了整治“黑車”,4月24日清晨起,北京16委辦局掀起爲期一個月的“狂飆行動”。按照北京市發佈的《依法查處取締無照營運行爲的通告》,期間查獲的黑車一律處以“極刑”,即不論車型全部按照上限50萬元的標準予以罰款。如果第二次被查,除被罰款外,車輛將一併沒收。
但《瞭望新聞週刊》最近調查,此次行動中雖有不少“黑車”落網,但更多的是暫時休整,或實施“戰略轉移”到打擊力度相對薄弱的遠郊區縣。而那些原本就是“黑車”聚集地的城郊接合部,氾濫之勢愈加嚴重。
有關專家認爲,此類“狂飆行動”基本上還是“運動式執法”。這種執法形式,儘管在當前有一定的必要性,但其凸顯出的弊端不容忽視。有關執法部門應隨着我國法制的不斷健全,逐步轉變執法觀念,儘量減少運動式執法的運用。
“狂飈行動”一個月下來,“黑車”並沒有減少,而是轉移到了郊區
在日常生活中,“集中整治”、“專項治理”、“××行動”、“××戰役”等詞彙常見諸報端,有些執法部門也習慣於集中優勢人力物力,對違法現象形成“拳頭”攻勢。這種執法方式,老百姓稱之爲“運動式執法”。
北京的“狂飆行動”,爲我們提供了一個運動式執法的典型範例。根據北京市運輸管理部門統計,在開展行動前,北京市“黑車”數量已達6萬~7萬輛,而本市正規出租車的數量則在6.6萬輛左右。
在這種嚴峻形勢下,北京掀起爲期一個月的“狂飆行動”,並隨之出臺舉報獎勵制度,對舉報人給予重獎。同時啓動問責制,對嚴重不負責任、未採取打擊和執法行動的領導及相關責任人實施倒查。
有關數據顯示,截至5月底,北京市共依法查扣各類“黑車”12921輛,依法對從事非法營運的9940人作出行政罰款等處罰。其間,公安機關對非法營運人員中敲詐、傷害乘客及出租汽車司機、爲爭搶生意滋事,以及阻礙抗拒執法的行爲,依法刑事拘留33人,治安拘留340人。
“一個月下來,‘黑車’並沒有減少,而是向執法力量相對薄弱的地區進行了轉移。”6月28日,一位經常乘坐“黑車”到郊區上班的王女士稱,現在城裏的“黑車”已不像以前那樣頻繁見到,但在城郊的醫院、小區門口、車站周圍,“黑車”還是很活躍。
“如果我有能力交50萬元罰款,我還開黑車幹嘛?”一位現在每天依然出去“趴活”的“黑車”司機告訴記者:“我除了會開車,別的什麼也不會。一旦被查到,車就不要了。至於拘留不拘留,也無所謂了。”
北京市交通管理局有關人士也坦承,“狂飆行動”雖然使各類非法營運行爲較整治工作開展前明顯減少,但城郊接合處的“黑車”整治情況仍不理想,城區的反彈現象也很嚴重。
運動式執法,付出高昂的社會成本但效果有限
事實上,類似“狂飆行動”的運動式執法,很多部門一直以來已經使用得很順手。
北京大學一位不願透露姓名的教授分析認爲:“運動式執法基本具備兩個特徵。首先是有關部門短期內最大限度地動員自身資源,對某些管理頑症進行集中清理整頓。其次是執法以疾風暴雨的方式開展,在一段時期內能夠獲得一定效果。但一陣風過後,往往又恢復了原樣。”
在《瞭望新聞週刊》的隨機調查中,有55%的受訪者對運動式執法表示理解。但同時認爲,隨着我國法制的逐步健全,應逐漸減少這種執法方式。
在採訪中,很多人認爲,運動式執法確實在短期內在一定程度上能收到整肅社會流弊、震懾違法犯罪、恢復社會秩序的作用。然而,運動式執法卻是以高昂成本爲代價的,其負面影響不可估量,應引起有關部門的重視。
首先,運動式執法降低政府及執法機關的威信,弱化國家法律法規的威懾力。
北京的杜立元律師認爲,動輒採用運動式的方法,不但助長了執法者的選擇性和隨意性執法行爲,也容易使羣衆對行政執法機關的行政能力、信用產生懷疑。這種治標不治本的形式主義執法形式,影響政府的信用和形象。
其次,運動式執法違背法治精神。“由於運動式執法具有臨時性和反覆性的特點,其打擊違法的長期效益並不明顯。”北京大學政府管理學院博士生導師李成言認爲,運動式執法把執法異化爲臨時政策,有悖於長久生效的法律原則,損害了法律的穩定性和確定性。這種臨時性、運動性和反覆性特點不符合法治精神。
第三,運動式執法助長了不法之徒的投機心理。在運動式執法前,一般有關部門都要大造聲勢,這使違法者提早毀滅或隱藏證據,暫時停止違法行爲。同時,也給違法者提供了一種心理暗示,即平時的違法行爲是可以姑息的。
第四,運動式執法往往過分強調效率而忽視了執法的公正性。
“在運動式執法期間,執法機關都承受着巨大的上級壓力和社會壓力,存在着寧枉勿縱的思想。這很容易引發濫用職權的現象。”北京一位城管執法者坦承:“比如前段時間北京治理‘黑車’的‘狂飆行動’,最高罰款50萬元,不僅沒有可操作性,就是從法律上來講,也找不到任何根據。政府在追求執法高效的同時,也不能以損害公平爲代價。”
第五,運動式執法增加行政執法成本,降低整體效益。
“全天候”執法應成爲常態
北京市民楊先生說:“儘管目前杜絕運動式執法是不現實的,但政府確應儘快建立一套嚴格和科學的社會管理和監督機制,使嚴格執法成爲一種常態。”
“既然我們已經把法治作爲治國的方略,就應該避免運動式執法。在法度之內的穩健而行之有效的治理活動,是實現社會治安的關鍵所在。”李成言認爲,“行政執法部門應轉換執法觀念,執法的職責應貫穿於日常工作。要真正做到依法行政必須將執法活動納入正常制度之中,置於公衆監督之內。不能憑一時興起搞戰役式執法,忽冷忽熱,而是要建立一種長效機制予以保障。”
在採訪中,多數人認爲,只有加大體制改革的進程,構築高度法制化的市場經濟體系,在法度之內實行穩健而行之有效的“全天候”日常治理,纔是逐步減少運動式執法的“良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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