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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陽鐵路運輸法院4日開庭,一審以玩忽職守罪分別判處成都火車站派出所原所長、原教導員有期徒刑3年,宣告緩刑3年。
被告人蒲烈彬,副處級,捕前系成都鐵路公安處成都火車站派出所所長;被告人白錫文,正科級,捕前系成都鐵路公安處成都火車站派出所教導員。2005年7月4日,兩被告人被四川省人民檢察院決定取保候審。
據瞭解,成都火車站派出所“警賊勾結案”曾於2005年10月首次在貴陽鐵路運輸法院開庭審理,包括上述二被告人在內,先後有13名幹警因涉嫌濫用職權被依法提起公訴。他們在成都火車站候車大廳執勤期間,爲牟取私利,經共同或分別與其他幹警共謀,利用工作之便,多次對實施盜竊活動的盜竊分子按人頭收取“班費”。
法院審理查明,被告人蒲烈彬於2002年12月起任成都火車站派出所所長,主持全所行政業務工作;被告人白錫文於2003年6月起任該所教導員,主持全所思想政治工作。二被告人在任職期間,明知所轄火車站候車大廳內長期有宜賓籍扒竊人員從事違法犯罪活動,不認真履行職責、不採取切實措施打擊,使成都火車站候車大廳、“三品”檢查口等場所扒竊人員活動頻繁,旅客羣衆財產損失嚴重。
同時,二被告人對所內幹警的管理、監督不到位,對幹警與扒竊人員勾結的現象和反映,既不認真查處,又不如實上報,導致該所幹警隊伍違法犯罪現象十分突出,經檢察機關查實,該所涉案幹警多達42名。
法院審理認爲,被告人蒲烈彬、白錫文在擔任成都火車站派出所主要負責人期間,對已掌握的警賊勾結線索不深挖細查、不如實上報,使宜賓籍扒竊人員得以在部分警察庇護下長期作案,不僅給旅客財產造成難以估算的損失,而且敗壞了人民警察的聲譽和公安機關的形象,致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其行爲已構成玩忽職守罪。
鑑於二被告人在案發後自我認識反省較爲深刻,認罪態度較好,有一定悔罪表現,適用緩刑不致再危害社會,法院遂作出上述判決。(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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