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5日的《京華時報》以“嬰兒服用糖丸疫苗後患病”爲題報道了一起發生在衛生部的羣體上訪事件,引起社會各界和廣大家長對服用脊髓灰質炎減毒活疫苗安全性的高度關注。經瞭解,該報記者對脊髓灰質炎減毒活疫苗知識和我國消滅脊髓灰質炎的政策沒有絲毫的瞭解,也未對此提出採訪要求,而是混夾在上訪人員之中,根據道聽途說的內容寫出相關報道,且事後未與衛生部的接待人員進行任何覈實。該報道內容與事實嚴重不符,傳遞了錯誤的信息,誤導了廣大羣衆。
針對該篇報道中涉及的有關問題,衛生部疾病控制局的有關負責人做出了明確的解答,並對進一步做好脊灰減毒活疫苗預防接種和強化免疫工作提出了明確要求。
該負責人介紹,脊髓灰質炎(簡稱脊灰,俗稱小兒麻痹症)是由脊灰病毒引起的急性腸道傳染病,兒童感染後可以導致肢體麻痹,並留下終生殘疾。我國曆史上脊灰曾經嚴重流行,極大的威脅着廣大兒童的身體健康,給患兒和家庭帶來極大痛苦,也給社會造成了巨大負擔。從上世紀60年代中期開始,我國開始使用脊灰減毒活疫苗(以下簡稱OPV),並逐步在全國各地推廣。隨着預防接種工作的深入開展,OPV接種率不斷提高,脊灰的流行得到有效控制,發病人數逐年下降。1988年我國積極響應世界衛生組織的號召,在全國範圍內開展了消滅脊灰活動。通過加強OPV常規免疫和開展強化免疫活動,迅速提高了人羣免疫水平,使脊灰野病毒傳播範圍逐年縮小。通過監測證實,1994年10月以來,我國未再發現本土脊灰野病毒病例,2000年我國實現了無脊灰目標。在控制和消滅脊灰的進程中,OPV發揮了至關重要的作用,據初步統計,我國在使用OPV後,避免了100萬以上的兒童因感染脊灰野病毒造成的肢體殘疾。
世界衛生組織建議,爲了防止無脊灰國家重新發生輸入性脊灰野病毒病例,包括我國在內的發展中國家應繼續開展OPV接種。據介紹,雖然我國所在的西太平洋地區已經實現了無脊灰的目標,但非洲、東南亞的部分國家仍然存在本土脊灰野病毒流行,其中一些國家與我國接壤。另外,近年全球有近20個國家還發生了因脊灰野病毒輸入造成的脊灰病例發生和流行。尼日利亞和印度尼西亞等國家因某種原因停止OPV接種和強化免疫後,均再次發生了脊灰大流行。
該負責人強調,多年的實踐證明,我國目前使用的OPV是安全有效的,我國將繼續開展OPV接種和強化免疫工作,以保障兒童的身體健康。《傳染病防治法》規定:“國家實行有計劃的預防接種制度”,“醫療機構、疾病預防控制機構與兒童的監護人應當相互配合,保證兒童及時接受預防接種”。《疫苗流通和預防接種管理條例》規定,OPV屬於國家免疫規劃疫苗,接種單位、兒童家長或監護人有義務保證兒童接受OPV的預防接種。
該負責人同時指出,由於OPV是減毒活疫苗,加上受種者個體差異和免疫功能缺陷等原因,兒童在服用後有可能發生疫苗相關麻痹病例,但其發生率極低。據世界衛生組織報道,每服用250-1000萬劑OPV,可能發生1例疫苗相關病例,且主要發生在首次服苗的兒童中。對脊灰疫苗相關病例的診斷,國家有明確的標準(GB16394-1996),這類患者的診斷應符合一些條件,如病前有近期OPV服苗史,臨牀表現符合脊灰診斷,大便標本分離到脊灰疫苗株病毒。有很多疾病也可以導致兒童肢體麻痹,比如格林巴利綜合徵、急性脊髓炎等。
如果懷疑患兒麻痹與服用OPV有關,應及時向接種單位反映。脊灰疫苗相關病例屬於預防接種異常反應,按照《衛生部關於預防接種異常反應鑑定有關問題的批覆》(衛政法發[2005]299號)規定,在預防接種異常反應具體辦法出臺前,預防接種異常反應鑑定仍按照衛生部1980年《預防接種後異常反應和事故的處理試行辦法》的規定,在省級衛生行政部門領導和組織下,建立預防接種反應診斷小組,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疾病預防控制中心、有關醫療機構和生物製品生產單位的人員組成,對於預防接種異常反應進行討論和鑑定。接診醫生和醫療機構做出的因服用脊灰疫苗引起的脊灰病例均屬無效診斷,該診斷需由預防接種反應診斷小組做出。在2005年6月1日《疫苗流通和預防接種管理條例》實施之前診斷的脊灰疫苗相關病例,其補償仍按照所轄省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理;在2005年6月1日之後診斷的,按照《條例》規定給予一次性補償,補償費用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在預防接種工作經費中安排。如果兒童家長對預防接種異常反應的鑑定或處理有異議,可向人民法院提請民事訴訟。
衛生部新聞辦公室
二○○六年七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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