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自助餐廳標有“您剩下的食物超過了餐廳所規定的200克,應按規定加收20元”等類似字樣,這樣的餐廳並非一家。這儼然是對浪費食物的客人的一種懲罰措施。某餐廳負責人也說:“這樣做主要是爲了防止浪費。”話說得有點道理。出去吃飯消費者不想多花錢,但有個問題值得商榷,作爲餐飲業的主體經營者,商家能夠自定針對消費者的懲罰規定嗎?
含糊規定讓消費者花錢找彆扭
王先生日前和朋友到一家自助比薩餅餐廳就餐,席間滿滿一桌食物。兩個小時後,當王先生打算結賬時,被服務員告知要加收10元。服務員指着牆上的告示說,這是店內的規定,“浪費1/3以上食物加收費用10元”。王先生交了這多收的10元錢,事後越想越彆扭,餐廳規定“浪費1/3以上”,可餐廳怎麼能判斷浪費多少纔算1/3呢?
據瞭解,目前本市推行自助方式進餐的餐廳有近百家,大多數餐廳會以“自助餐浪費食物每盆罰款20元”“浪費1/3以上食物收費10元”等提示牌來提醒消費者避免浪費。
商家只能提醒無權罰款
市烹飪協會負責人表示,面對自助餐的浪費問題,餐廳只能提醒而無權處罰。首先,餐飲店沒有進行處罰的主體資格,換句話說,無權對消費者進行罰款。另外,按照《消法》規定,餐飲店單方面制定所謂的“處罰提醒”也是無效的。由於自助餐廳特殊的經營模式,浪費在所難免。避免這種現象,需要消費者提升自身的道德水準。只有當節約成爲一種生活態度,浪費才能絕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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