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採訪日本遺棄化學武器挖掘回收期間,記者經常聽到有人問,爲什麼不把這些害人的化學武器運回日本處理?
對此記者採訪了外交部處理日本遺棄在華化學武器問題辦公室主任劉毅仁。劉毅仁介紹,這是當年因爲考慮到運輸安全問題,中國政府才同意在中國境內銷燬。
據瞭解,日本在戰後一直否認研製和在華遺棄了化學武器。1990年中國政府在日內瓦裁軍會議上首次提出了日軍遺棄在中國領土上的化學武器問題,1991年日本政府迫於事實和國際壓力承認了這一問題的存在。1997年4月中日兩國同時作爲締約國加入了聯合國《關於禁止發展、生產、儲存和使用化學武器及銷燬此種武器的公約》。根據規定,日本遺棄在中國的化學武器必須在10年內即2007年4月前徹底銷燬完畢。
劉毅仁介紹,在公約生效後,中日兩國政府經過談判,於1999年7月29日簽署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日本國政府關於銷燬中國境內日本遺棄化學武器的備忘錄》。
談判初期,中方要求日方將遺棄在華的化學武器運回本國銷燬。日方表示爲難,聲稱日本國內法禁止化學武器入境,國民也難以接受,加之遺棄化學武器長年埋在地下或水中,大多嚴重鏽蝕變形,有的已出現滲漏,運輸難以確保安全。因此,請求中方允許在中國境內銷燬。
鑑於日方的請求,並考慮到日本遺棄化學武器的實際情況,中國政府從儘快消除遺棄化武對中國人民生命財產和生態環境安全的威脅,以及誠實履行公約出發,在日本政府承諾遵守中國法律,最優先確保人員安全和不污染中國生態環境的前提下,中國政府同意在中國境內銷燬日本遺棄化武。
劉毅仁認爲,中國作爲受害國,冒着人民生命財產和生態環境安全可能受到危害的風險,作出同意在中國境內銷燬日本遺棄化武的決定是非常不容易的。從這一點上講,中方爲協助日方銷燬遺棄在華化武作出了巨大的犧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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