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個六七歲的孩子因爲丟錢打起了官司,小龍是在丟失1300元錢後將小偉告上法庭的。因爲原告證據充分,天津南開區人民法院經審理後於近日做出一審判決,判令小偉的法定代理人代爲返還原告1300元錢。
原告小龍今年6歲,被告小偉今年7歲。兩個孩子是某小學學前班的同學。事發當日,小龍的姑姑給了他1300元錢,讓他拿回家。回家後,小龍未將錢拿出,第二天又帶到了學校。當天上午,小龍將上衣放在了課桌上。放學回家後,小龍發現口袋裏的錢丟失在學校。後來,小龍把情況告訴了老師。經報警,派出所對此事進行了細緻瞭解,小偉承認拿了小龍的1300元錢,其家長也認可該事實。經派出所調解,小偉的家長同意返還,但後來未能履行承諾。於是6歲的小龍當起了原告,將小偉訴至法院。
庭審中,被告方經法庭傳喚,未能到庭參加訴訟。原告方提供了從派出所提取的雙方當事人及老師的談話筆錄。談話筆錄中,被告承認拿走原告1300元錢的事實。
法院經審理認爲,被告無正當理由佔有原告財產,有證據證明該事實。原告要求被告返還1300元,法院理應支持。由於被告系限制行爲能力人,故償還責任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爲履行。庭審中,被告及其法定代理人均沒有到庭參加訴訟,故法院依法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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