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爲加強本市行政審批管理,規範行政審批行爲,本市出臺《天津市行政審批管理規定》。該規定自2006年8月1日起施行。
行政機關在其法定職權範圍內,依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可以委託其他行政機關實施行政審批。各行政審批機關對已經取消、調整的行政審批事項,不得繼續審批或變相審批。
行政審批事項及其依據、條件、數量、程序、期限、收費標準、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錄和申請書示範文本等信息,應當在審批辦理場所公示。行政審批的實施和結果,除涉及國家祕密、商業祕密或個人隱私外,應當公開,並允許行政管理相對人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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