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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5日,原本是一個高興的日子——遵義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李祖良,即將升任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副院長,這是他中院院長任期的最後一天。
但一則外電攪壞了他的心情,6月15日,美國發行量最大的報紙《今日美國》發表題爲《中國製造注射死刑執行車》的報道,文章稱,中國使用注射死刑執行車,“是爲了更便捷、更完整、更有效地摘取、買賣死刑犯的器官。”
這個指責不知有什麼根據,但和李祖良有關的是,李在中院院長任內對死刑執行方式進行改變。
“遵義中院絕對不存在這個情況。”李反駁說,通過死刑執行車來摘取犯人器官是不可能的,“執行注射死刑後,死者屍體要接受殯儀館、家屬和法院三道環節的監督,不可能出現違反人權、買賣人體器官的情況”。
李領導的遵義中院是國內首家使用大型注射死刑執行車的司法機構,李本人是這種致命而神祕機器的主要創意者和設計者。
中國注射死刑執行車的真實情況如何?這一神祕的“殺人機器”在中國運行得如何?相比其他執行死刑方式有何不同?
“死刑執行車”首度試水
在遵義,這個偏僻而獨特城市的中級法院,李祖良極力推動注射死刑執行車的使用。
全球實行注射死刑的國家只有三個,除美國、新加坡外,只有中國擁有注射死刑執行車,遵義中院又是國內第一個“吃螃蟹”者。
“第一個被執行者是張仕強。”李祖良回憶。外號“九指狂魔”的張仕強,因被指控殺死賣淫女和雜貨店老闆、強姦婦女並且預謀殺害獄警,2004年初被覈准執行死刑。
2004年2月20日,臨刑的當天早上,張仕強依然不知道,一種新的死刑執行方式正在等着他。
上午8點半,張仕強吃完“最後的早餐”,民警讓他換上他最喜愛的暗紅色圓領夾克衫,張仕強明白,死期到了。根據慣例,法院一般不通知死刑犯執行日期。
在押出監區的路上法警告訴張仕強,將對他採取全新的死刑執行方式——注射死刑。期待死得“乾脆”的張仕強回答很平靜:“這種方法不痛苦。”
在遵義市殯儀館旁的刑場上,停靠着一輛由客車改裝的死刑執行車。從外表上看,這輛死刑執行車和普通警車沒兩樣,藍白相間的車身上標註着“遵義市中級人民法院執行車”。
祕密藏在車內,並不寬敞的車內空間用擋板分隔成執行區、監控區和駕駛區三個部分,執行區中間是一張執行牀,旁邊見縫插針地佈置了沖洗、存屍櫃、注射泵等設備監控區的心、腦電圖機和監視器用來監控死刑的執行過程。
上午9點50分,李祖良站在這輛造價45萬元的“死亡之車”前,對着剛被押出囚車的張仕強說,“希望你配合採用注射方式執行死刑。”
10點整,法警用4條藍色安全帶,依次把張仕強的肩、胸、膝等部位固定在執行牀上,他的臉部表情很平靜。法醫陳小志開始死刑執行過程中惟一的人工操作——“打通道”,即在張仕強的左臂靜脈血管插上注射針頭,“和平常打點滴時的靜脈扎針一樣”。隨後,法警拿了一塊黑布蓋住張仕強的臉,“以免臉上表情太難看”。
10點06分,法警輕輕按下注射泵啓動開關,兩支裝有深度麻醉和抑制呼吸、心臟跳動的化學藥劑,沿着透明的導管緩緩流進張仕強的體內。
“只用50秒,藥劑就推完了,顯示屏顯示心跳波動也由急漸緩。”現場觀摩的一位叫唐正平的記者兩眼一直盯着監視屏。
10點08分10秒,顯示屏上的腦電波變成平行的直線,“儀器顯示心跳和脈搏同時停止”。經檢查,法醫陳小志宣佈張仕強死亡,“整個過程用時130秒,張仕強平靜地死去”。
設計行刑車
使用注射死刑執行車被李祖良當作任內着力推動的一項工作。2002年8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下發《關於推進採用注射方法執行死刑工作的通知》,李祖良覺得時機成熟了。
2003年初遵義市中院向市政府申請購買死刑執行車獲得批准。李祖良派人到處“取經”,均無功而返,於是他下決心和重慶金冠汽車製造公司,聯合研製改裝注射死刑執行車。
“院長親自參與設計。”遵義中院辦公室主任張宗剛說。
“爲了讓執行牀能夠360度旋轉,方便死刑犯對準自動門出入,我們幾次派人到重慶商討技術細節。”李祖良說。而重慶廠家也兩次來遵義徵求意見,根據法官要求,在執行車內加裝沖洗設備,“考慮到死刑犯因爲緊張大小便失禁,弄髒執行牀”。
死刑執行車初次亮相,李祖良就招致外界的質疑。在經濟欠發達的遵義,購買如此昂貴的東西,到底有多高使用率?
李祖良迅速作出迴應。他認爲,不能簡單算經濟賬,“要說成本,砍頭最廉價最划算,但是那種野蠻的行刑方式已經被現代文明所不容。”
據瞭解,在遵義建一個固定刑場要200萬元,而中院轄區很大,包括14個縣(區、市),“如果把各地死刑犯都押解到市區執行,無論從安全上,還是從程序上都不可行。”李祖良說,死刑執行車作爲一種“流動刑場”,到當地執行死刑,不但節省成本,還有利於宣傳和威懾犯罪。
讓死亡變得更舒服些
“相比槍決,注射死刑方式更文明、更人道,能減少死刑犯的痛苦。”李祖良說,注射死刑方式也更容易得到死者家屬的認可。
“相比注射死刑,槍決的場面陰森恐怖,充滿血腥味,死刑犯和家屬的痛苦都比較大。”重慶律師邱興盛說,他曾在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工作6年。
邱興盛回憶槍決場景時說,法院一般在行刑前一天,派人到交通方便的郊區馬路旁找一塊空地作爲祕密、臨時的刑場。執行當天,包括開道車、警車、囚車等在內的龐大車隊浩浩蕩蕩向刑場進發,沿途都要戒嚴。“執行死刑人數多時,還要調武警。”
爲了保證命中率,槍決時法警與犯人的距離必須很近。“考慮到中國人有一種保全屍的觀念,給死刑犯保存一個完整的面部,法警會叫犯人張開嘴巴,以便讓子彈從他的嘴裏穿出。”邱興盛說。
對於那些擔任“現代劊子手”的法警來說,每次執行任務,都要承受巨大心理恐懼。
“執行槍決前,法院一般都要請法警們大吃大喝一頓以‘壯膽’。執行完了,回來還要再吃喝一頓,來給自己‘壓驚’。”
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研究員、死刑研究專家劉仁文說,“注射死刑帶來的壓力則要小得多。”劉以前在基層法院掛職,經常遇到執行死刑的場景。
“從槍決到注射的死刑執行方式變革,是推進刑罰人道化的一個國際趨勢。”劉仁文估計目前極少的死刑判決是採用注射方法執行。
“注射死刑符合聯合國在1984年通過的《保護面臨死刑者權利的保障措施》的要求,即在未廢除死刑的國家,執行死刑‘應以儘量減輕痛苦的方式執行’。”劉仁文說。
死刑在中國
“死刑的方法主要分爲普通方法和專業方法兩類。前者是剝奪人的生命,而後者是在剝奪生命的同時使罪犯備受痛苦和煎熬。”劉仁文說,過去爲了強化死刑威懾效果,常常通過遊街、示衆等方式。
和槍決、注射相比,傳統死刑方法追求極致的專業方法來折磨和殺死罪犯。一般來說,在古代應用廣泛的“斬刑”帶來的痛苦較輕,但“身首異處”卻讓習慣於“死後全屍”的國人感到更爲屈辱和恐懼。絞刑給死刑犯帶來的痛苦更大。在死刑方式中,讓死刑犯最爲痛苦的莫過於凌遲。到了近代,中國的死刑開始從重刑主義走向輕刑主義,死刑的執行方式開始變革。 1905年,清末修律大臣沈家本力主廢除凌遲等酷刑,並意圖統一死刑的執行方式。
1910年5月15日,清政府頒佈《大清現行刑律》,規定死刑分爲斬、絞兩種。次年,頒佈《大清新刑律》,規定僅用絞刑一種,但保留“侵犯皇室罪”、“內亂罪”等仍用“斬”刑。
根本廢除斬刑,是在民國以後。1914年11月27日,民國政府頒佈《懲治盜匪法》,規定“死刑得用槍斃”。
新中國成立後,一直延用槍決的方式。1979年,新頒佈的刑法規定:“死刑用槍決的方法執行。”
1996年修訂刑事訴訟法時,規定死刑“採用槍決或者注射等方法執行”。
此後,最高人民法院開始積極推動地方中院死刑執行方法改革的試點工作。1997年3月28日,昆明市中院作爲試點單位,執行了第一例注射死刑。
“可以說,100年前,清朝修律大臣沈家本行刑方式人道化和統一死刑方法的改革思路在今天仍然在延續。”劉仁文說,目前,雲南、浙江、湖南等省宣佈要全面推廣注射執行死刑。
何去何從
伴隨着注射死刑方式的緩慢推廣,另一種質疑也開始出現,被注射死刑者往往是“貪官、有錢人”,從瀋陽的劉涌到副省長王懷忠,從成克傑到億萬富翁袁寶璟,注射死刑似乎成爲一種“待遇”,而普通刑事犯只能“挨槍子兒”。
“選擇槍決或注射,不由罪犯本人選擇,而由法院決定。”一位遵義刑庭法官透露,但是法院並沒有具體明確的標準。
“一般來說,法院會對職務犯罪的高級官員和其他社會影響大的死刑犯選擇注射死刑,而一般人則採用槍決。”律師邱興盛說,當然,客觀上這樣很容易讓人們產生一種死刑執行方式不平等的印象。
“由於法律同時規定有槍決和注射兩種死刑執行方式,而注射方法在各地的適用面寬窄不一引起爭議。”劉仁文說,他期待實現死刑執行的“方法惟一”,即取消槍決,統一適用注射執行法,而對許多偏遠地區來說,“注射死刑執行車是一種選擇”。
而在遵義中院,李祖良已經基本上消除了這種差距,除了“6·26”禁毒日因販毒判死刑的採用槍決外,“其他死刑犯不分年齡、身份和財富,都採用注射死刑的方式。”李祖良說。
遵義中院購買注射死刑執行車後,還遭遇到不少煩惱。因爲“個頭”大,車進不了法院車庫,只好“暫住”在一家賓館的停車場裏,後來賓館覺得晦氣將它拒之門外。
一度無處棲身的死刑執行車最後將家安在了殯儀館內,加上執行死刑數量比較少,注射執行車“現在已很少使用”。
爲了提高資源利用率,李祖良又想出一招,他承諾,如果省內其他地區中院需要,遵義市中院可以將死刑執行車提供給他們無償使用。
“我們已經一年多沒有生產死刑執行車了。”重慶金冠集團總工程師康中文告訴本報記者。
而全國最大的注射死刑執行車製造商南京衛富特種汽車廠也陷入銷售困境,“我們過去曾有銷售100多輛的佳績,但現在幾乎賣不動。”銷售代理楊遠驥解釋說,因爲注射死刑成本高,“買車要花40多萬,而且每次執行注射價格高昂,因此很多地區無力承擔。”
儘管生產死刑執行車的重慶金冠集團離重慶一中院很近,但該法院仍然沒有購買計劃。“主要從經濟上考慮。”重慶一中院宣傳科科長方劍磊說,迄今爲止,重慶市僅有兩個人通過注射方式執行死刑,“都是安排在固定刑場的執行室內執行。 ”
“雖然每次執行注射死刑的藥價僅300元,但注射死刑的延伸成本卻很高。”一位高院法官說,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有關規定,注射死刑的藥物和一次性器材必須由最高人民法院統一發放。同時爲確保藥物安全,每一次執行注射死刑,地方法院必須單獨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請,“還要派兩名法官坐飛機去北京領藥”。
“以重慶爲例,除了買藥品要用去300元外,到北京的往返機票以及住宿費用至少6000元。”一位法官說,“對很多地方法院來說,這是一筆不小的開支。”
遵義中院爲了節省注射死刑的成本,院長李祖良想了很多變通辦法,“比如,讓法官去北京時坐火車,回來再坐飛機,或者利用到北京出差的機會領藥”。
這樣的局面顯然不利於擴大注射死刑,這一更人性的死法的推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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