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圖片:茅臺酒
江西省於都縣消費者陳美華日前以虛假宣傳為由將貴州茅臺酒股份有限公司告上法庭。
經法院審理查明,2005年4月19日,陳美華以7852元錢在興國縣新陽光超市購買了6瓶包裝好的『國酒茅臺』,准備『五一』期間邀請親友聚會。
陳美華在邀請客人聚會時,按照產品說明書宣傳『國酒茅臺』『具有保健和療效』的特殊功能時遭到客人鄙視,甚至質問他『白酒哪有不傷肝?』『國家什麼時候評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酒』等。宴席也因此不歡而散。
陳美華認為,『國酒茅臺』的虛假廣告使其宴請計劃『夭折』,甚至導致別人對他的人品產生懷疑,於是將貴州茅臺酒股份有限公司和興國縣新陽光商貿有限責任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被告退還購酒款,並賠償同等金額7852元。
於都縣人民法院日前開庭審理了此案。法庭上,貴州茅臺酒股份有限公司辯稱,茅臺酒的宣傳並不構成欺詐,而原告陳美華的訴訟程序不合法,請求法庭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此案將擇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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