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建設部頒發的《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辦法》,市建委於日前展開對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機構資質審查工作。市建委提出,自2006年9月1日起,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管理辦法》規定的質量檢測業務,必須取得相應的資質證書。屆時,未按照《管理辦法》規定取得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機構資質的檢測機構不得承擔規定的質量檢測業務。
凡從事建築節能、建築門窗、建築工程室內環境質量和房屋建築與市政基礎設施可靠性檢測、鑑定等專項檢測業務的檢測機構,必須取得相應的專項檢測資質;從事防水材料和用於承重結構的牆體材料的見證取樣檢測業務的檢測機構,必須取得相應的見證取樣檢測資質方可承擔規定的質量檢測業務。
本市今後將實行檢測機構資質許可標識制度。凡取得相應檢測資質的檢測機構(包括外埠進津檢測機構)出具的檢測(鑑定)報告應使用統一的資質許可標識,未加蓋資質許可標識的檢測(鑑定)報告不得作爲工程質量證明材料。
新申請檢測資質的檢測機構,其儀器、設備應滿足檢測數據自動採集要求;已取得檢測資質的檢測機構,應對不能滿足上述要求的儀器、設備在2006年12月31日前更換、檢定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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