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要:
新修訂的“瀆職侵權犯罪立案標準”,將執行判決、裁定失職案和執行判決、裁定濫用職權案補充進來,完善了瀆職侵權犯罪42個罪名的立案標準。
新修訂的“瀆職侵權犯罪立案標準”,共規定220餘項立案情形,比1999年的“立案標準(試行)”增加60餘項。
新修訂的“瀆職侵權犯罪立案標準”,對瀆職侵權案件中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概念和範圍作出了明確的界定。即:“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是指在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包括在各級國家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司法機關和軍事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在依照法律、法規規定行使國家行政管理職權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或者在受國家機關委託代表國家行使職權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或者雖未列入國家機關人員編制但在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在代表國家機關行使職權時,視爲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鄉(鎮)以上中國共產黨機關、人民政協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視爲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新修訂的“瀆職侵權犯罪立案標準”,對“手段殘忍、影響惡劣”予以具體明確的規定。
新修訂的“瀆職侵權犯罪立案標準”,明確規定規定瀆職行爲給個人造成經濟損失的數額標準。
新修訂的“瀆職侵權犯罪立案標準”,明確了對權力干預型瀆職犯罪的懲治。
新的立案標準出臺之後,在追究礦難責任上將會更加責任明晰。
新聞發佈會實錄:
懲治和預防瀆職侵權犯罪一直是當前黨中央和廣大人民羣衆十分重視、關注的重要話題,高檢院適時研究修訂了“瀆職侵權犯罪立案標準”,這是檢察機關貫徹社會主義法治理念,強化法律監督職能,加強反瀆職侵權工作的重要舉措。
7月26日上午10點,最高人民檢察院召開新聞發佈會,向社會各界公開發布《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向新聞媒體並通過新聞媒體向社會公開發布新修訂的“瀆職侵權犯罪立案標準”,讓社會各界和廣大人民羣衆瞭解瀆職侵權犯罪及其立案標準,從而更有力地監督、支持檢察機關開展反瀆職侵權工作,依法維護國家和公民的合法權益,保障公正司法和促進依法行政。
以下是新聞發佈會實錄。
7月26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王振川在發佈會現場。
資料:王振川最高人民檢察院黨組成員、副檢察長
王振川,男,漢族,1945年2月生,河北安國人,1964年7月參加工作,1969年7月加入中國共產黨,中央黨校研究生院在職研究生班法學理論專業畢業,研究生學歷,最高人民檢察院黨組成員、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二級大檢察官。曾任中央辦公廳團委書記,中央直屬機關團委副書記、人事局辦公室主任、祕書局機關黨委副書記、印刷廠廠長,中央辦公廳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人事局副局長、機要交通局局長、機要局局長,黑龍江省副省長兼省政法委副書記,最高人民檢察院黨組成員、政治部主任。2002年12月任現職。
[高檢院辦公廳主任童建明]各位記者、各位朋友、同志們:上午好!最高人民檢察院今天在這裏召開新聞發佈會,向社會各界公開發布《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首先我代表最高人民檢察院向出席今天新聞發佈會的各位記者朋友們表示熱烈的歡迎,對各新聞媒體和記者朋友們對檢察工作的關心和支持表示衷心的感謝。我先介紹一下出席今天新聞發佈會的高檢院領導和有關單位負責人:最高人民檢察院王振川副檢察長。最高人民檢察院瀆職侵權檢察廳陳連福廳長。最高人民檢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陳國慶主任。
下面,請最高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王振川同志講話。
修訂“瀆職侵權犯罪立案標準”是適應經濟社會發展新形勢和司法實踐新要求的產物
[高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王振川]各位記者、各位朋友、同志們:大家好!歡迎各位參加今天的新聞發佈會,這次新聞發佈會主要是公佈《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以下簡稱“瀆職侵權犯罪立案標準”)。在當前黨中央和廣大人民羣衆十分重視、關注懲治和預防瀆職侵權犯罪的情況下,高檢院適時研究修訂了“瀆職侵權犯罪立案標準”,這是檢察機關貫徹社會主義法治理念,強化法律監督職能,加強反瀆職侵權工作的重要舉措。召開這次新聞發佈會,向新聞媒體並通過新聞媒體向社會公開發布新修訂的“瀆職侵權犯罪立案標準”,目的是讓社會各界和廣大人民羣衆瞭解瀆職侵權犯罪及其立案標準,從而更有力地監督、支持檢察機關開展反瀆職侵權工作,依法維護國家和公民的合法權益,保障公正司法和促進依法行政。
1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公佈實施以來,全國各級檢察機關認真履行查辦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的檢察職能,有力地懲治了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瀆職和利用職權實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犯罪。但是,隨着社會的發展和形勢的變化,原來《立案標準》的一些規定已不適應新形勢下懲治瀆職侵權犯罪工作的需要。這次修訂的“瀆職侵權犯罪立案標準”,是適應經濟社會發展新形勢和司法實踐新要求的產物。
一是反映法制建設的最新成果。由於改革開放不斷深入,我國的政治、經濟、文化建設取得了很大的成就,形勢也發生了很大變化。爲適應形勢發展的需要,國家制定了一批新的法律法規,並對一些法律法規作出了修訂、補充。不少新的法律法規都涉及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瀆職侵權犯罪。這些最新的法制建設成果,應當在司法解釋中加以反映。
二是適應了經濟社會的發展需要。隨着我國經濟體制改革和政治體制改革的進一步深化,國家權力的配置和運行、人民羣衆對法制的需求都出現了新的特點,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瀆職侵權犯罪也呈現出很多新的表現形式,立案標準也必須隨之作出相應的調整。
三是司法實踐中遇到的大量具體問題急需通過修訂立案標準來加以解決。過去的《立案標準》有的條款過於籠統,不夠具體,致使一些犯罪無法得到有效查處,修訂立案標準已成爲司法實踐的迫切需要。
這次“瀆職侵權犯罪立案標準”的修訂,補充、修改和完善了檢察機關管轄的42個瀆職侵權罪名的立案標準具體規定,是近幾年懲治和預防瀆職侵權犯罪工作的經驗總結,體現了黨中央關於反腐敗鬥爭和查辦職務犯罪的指示精神和部署要求,體現了黨和國家懲治與預防瀆職侵權犯罪的刑事政策與立法精神,同時也考慮了我國不同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地區的司法實際和辦案需求。立案標準是檢察機關深入開展反腐敗鬥爭,依法打擊各類瀆職侵權犯罪的重要依據和有力武器,是加大辦案力度,提高執法水平和辦案質量,深入推進反瀆職侵權工作,正確履行法律監督職能,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重要保證。
爲此,最高人民檢察院組織專門力量,歷時兩年多的時間,對反瀆職侵權司法實踐中反映出來的問題進行了充分的研究論證,多次徵求有關部委和地方檢察機關的意見,召開了不同層次、不同規模的專家和行政執法部門的研討會、論證會,並與最高人民法院反覆協商,形成了現在的“瀆職侵權犯罪立案標準”。
修訂後的“瀆職侵權犯罪立案標準”的主要特點
修訂後的“瀆職侵權犯罪立案標準”主要有以下幾個特點: 1、犯罪主體範圍更加明確。根據刑法的規定,瀆職罪的犯罪主體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由於此前未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作出明確規定,致使瀆職罪主體問題成爲長期困擾司法實踐的一個突出問題。2002年12月28日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了《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九章瀆職罪主體適用問題的解釋》,2005年4月27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又通過了《公務員法》,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範圍的界定提供了法律依據。
這次修訂後的“瀆職侵權犯罪立案標準”在吸收立法成果的基礎上,對瀆職侵權案件中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概念和範圍作出了明確的界定。即:“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是指在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包括在各級國家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司法機關和軍事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在依照法律、法規規定行使國家行政管理職權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或者在受國家機關委託代表國家行使職權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或者雖未列入國家機關人員編制但在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在代表國家機關行使職權時,視爲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鄉(鎮)以上中國共產黨機關、人民政協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視爲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2、保障人權的價值取向更加突出。一方面,此次“瀆職侵權犯罪立案標準”的修改,自始至終體現了“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的憲法原則,通篇貫穿了保障人權的價值取向,並且認真落實到具體條款中。另一方面,對“手段殘忍、影響惡劣”予以具體明確的規定。保護人權,尤其是加強訴訟活動中的人權保護,是反瀆職侵權工作的重要職能。在過去的“瀆職侵權犯罪立案標準”中,侵權手段表述較爲籠統,多以“手段殘忍、影響惡劣”予以概括。
新的“瀆職侵權犯罪立案標準”對此進行了修訂,以列舉方式明晰了“手段殘忍、影響惡劣”的侵權手段的表述,更有利於檢察機關加大對惡劣侵權行爲的懲治力度,這既是司法實踐的現實反映,也是保護人權、維護執法公正的必然要求。
3、更加註重保護個人合法財產。在過去的《立案標準》中,以濫用職權案、玩忽職守案爲代表的瀆職案件,未對公共財產損失和個人財產損失進行區別,司法實踐中基本上是按同一標準執行。
新的《立案標準》對此作了調整,如對濫用職權案、玩忽職守案、執行判決、裁定失職案、環境監管失職案、商檢失職案、動植物檢疫失職案等都明確規定造成個人財產直接經濟損失達到法定數額的應予立案。規定瀆職行爲給個人造成經濟損失的數額標準,體現了對公民財產權利的保護,適應了社會發展和司法實踐的需求,保障了執法的平衡性和協調性。
4、懲治瀆職侵權犯罪的法網更加嚴密。新的《立案標準》在遵循立法原義的基礎上突出了實務操作性,使懲治瀆職侵權犯罪的法網更加周密和嚴謹。一是增加了新罪名的立案標準。這次新的《立案標準》將執行判決、裁定失職案和執行判決、裁定濫用職權案補充進來,使瀆職侵權犯罪42個罪名的立案標準全部得以完善。這樣,堵塞了可能的執法漏洞,也有利於加強對判決、裁定執行行爲的法律監督。
二是嚴密了關於造成損失的有關規定。增加了個人財產直接經濟損失和間接經濟損失標準。增加了合計計算標準,即在個人財產和公共財產均遭到損失的情況下,雖二者均未達到立案標準,但兩項合計達到一定數額的,也應立案追究刑事責任。
三是明確了對權力干預型瀆職犯罪的懲治。刑法第九章瀆職罪中,除濫用職權案、玩忽職守案等少數案件犯罪主體系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外,其餘均屬特別瀆職罪案,其犯罪主體是特別規定的主體。
新的《立案標準》在濫用職權案、玩忽職守案和違法發放林木採伐許可證案的立案標準中,分別增加了說明性條目,對主體不屬於特別規定的瀆職罪的主體條件但符合一般瀆職罪條件的,應按一般瀆職罪處理的規定。四是重申和保留了原標準中的合理規定。新的“瀆職侵權犯罪立案標準”共規定了220餘項立案情形,比1999年的“立案標準(試行)”增加了60餘項。多數經司法實踐證明可行有效的條目予以重申和保留。既體現了司法解釋成果的穩定性,也體現了修訂工作的嚴謹性。
檢察機關將採取措施學習、宣傳、貫徹、執行好這個立案標準
新修訂“瀆職侵權犯罪立案標準”的頒佈實施爲檢察機關反瀆職侵權工作提供了重要的法律武器和執法依據。爲了各級檢察機關學習好、宣傳好、貫徹好、執行好這個立案標準,依法履行職權,加大對瀆職侵權犯罪的懲治力度,檢察機關將要採取以下措施:
1、組織全體檢察人員認真學習新的“瀆職侵權犯罪立案標準”。新的立案標準是檢察機關查辦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的重要依據和應當遵循的執法標準。各級檢察機關將抓緊時間組織廣大幹警深入學習、全面領會,儘快熟悉和掌握新的立案標準。特別要使有關部門的辦案人員做到人人都能深刻理解新的立案標準,人人都能全面領會新的立案標準,人人都能準確把握新的立案標準,人人都能熟練適用新的立案標準。
2、採取多種靈活的方式方法,廣泛宣傳“瀆職侵權犯罪立案標準”。反瀆職侵權工作能否深入健康發展,與其紮實的社會基礎和廣泛的羣衆基礎密切相關。各級檢察機關將以“瀆職侵權犯罪立案標準”的頒佈實施爲契機,採取進機關、入社區、下鄉鎮等形式,組織開展多渠道、多層次、多形式的宣傳活動,擴大宣傳工作的覆蓋面,讓社會各界和廣大人民羣衆瞭解知道瀆職侵權犯罪及其立案標準。把宣傳的重點放在國家司法、行政機關,特別是行政執法、經濟管理機關和基層政權組織,對瀆職侵權犯罪易發多發的重點行業、重點領域、重點部位,加大宣傳力度,使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瞭解掌握新的“瀆職侵權犯罪立案標準”,發揮“瀆職侵權犯罪立案標準”的震懾和預防犯罪的作用,增強發現、移送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的主動性和有效性,提高懲治和預防瀆職侵權犯罪的水平和效能。進一步強化控告和舉報工作,調動廣大人民羣衆同瀆職侵權犯罪作鬥爭的積極性。
3、各級檢察機關要在學習宣傳和全面掌握新的立案標準的同時,着力在貫徹執行新的立案標準上下功夫。首先,要結合當前我國瀆職侵權犯罪的特點和司法實際,積極做好新的立案標準與舊的立案標準的銜接工作,妥善處理好已經立案偵查的瀆職侵權案件。凡是在新的立案標準頒佈施行以前立案偵查的瀆職侵權案件,要按照從舊兼從輕的原則和刑法分則條文的具體規定,切實做好繼續偵查、審查起訴工作。其次,在受理偵查新的瀆職侵權案件時,要依法嚴肅、不折不扣地執行新的“瀆職侵權犯罪立案標準”,維護其嚴肅性和權威性,不任意擴大或縮小“瀆職侵權犯罪立案標準”確定的立案條件和立案範圍,特別是在開展集中查辦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瀆職犯罪專項工作中,將運用新的“瀆職侵權犯罪立案標準”,深入推進專項辦案工作,深入推進懲治和預防瀆職侵權犯罪工作。
反瀆職侵權工作需要全社會的支持和共同的努力,我們將以頒佈新的“瀆職侵權犯罪立案標準”爲契機,進一步加強與各新聞媒體的聯繫和配合,把法律監督同輿論監督結合起來,注意從新聞媒體曝光的重大事件中發現犯罪、懲治犯罪。希望各新聞單位和廣大新聞記者充分發揮觸角廣泛、反應迅速的優勢,積極幫助檢察機關搞好“瀆職侵權犯罪立案標準”的宣傳工作,爲反瀆職侵權工作提供案件線索,也真誠地歡迎各新聞單位和廣大新聞記者對我們的辦案工作進行監督。我們要堅持專門工作與羣衆路線相結合,依靠廣大人民羣衆開展好反瀆職侵權工作,並適時向新聞媒體公佈反瀆職侵權工作的開展情況和成果。
答記者問
再一次感謝各新聞媒體和社會各界對檢察機關的關心和支持。謝謝大家!
[童建明]下面是記者提問時間,請各位記者自由提問!
[北青報記者]對國家事業單位和國企中的瀆職侵範圍如何鑑定?
[陳連福]作爲企業和事業單位的負責人犯瀆職侵權罪範圍內的,不屬於檢察機關管轄範圍,我們只是管轄國家機關單位。
過去的標準不是很清晰,在重大犯罪後的瀆職,因爲標準不清晰因此追究比較困難。今年我們和監察部,國家安全管理總局頒佈了之後,案件線索得到了及時的發現,儘管這樣還是因爲立案標準不清晰依然有點困難。以後新的立案標準出臺之後,在追究礦難責任上將會更加責任明晰。
[中央電視臺記者]我們知道2002年山西有個礦難有個瞞報,當時都沒得到追究,現在有了新的標準,他們是否該受到追究?
[陳連福]作爲檢察機關受理案子,主要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瀆職行爲。對於那些雖然不是機關編制但是在機關當中從事公務的人員怎麼理解?帶有行政管理職能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只好在機關工作,履行機關管理職能形式職權的,在履行職權的過程中,實施的瀆職犯罪也應該以瀆職侵權罪論處。也就是不以他的實際身份,而以職責、職權在判定,只是根據全國人大的關於職責、職權的司法解釋來界定的。
[民主與法制報記者]我想對犯罪主體範圍有點看法,就是雖未列入國家編制的公務人員,如有些是借調,有的是臨時聘用人員如何來區別它的關係?
[陳連福]過去的立案標準,只是用手段惡劣、造成嚴重的社會危害這種,沒有點具體行爲加以規定,我們修正後的立案標準則進行了細緻的規範。我們這個規定就是根據我們的司法實踐當中刑訊逼供的手段規定出來的。關於財產損害的數量,過去在公共財產與個人財產的規定上沒有明確界定,這次則明確分開。這次把保護個人合法財產納入到立案標準中來,這在過去是沒有的。
[中央電視臺記者]有兩個比較具體的問題:一個是過去標準當中侵犯手段怎樣規定的?二是在過去的標準當中,沒有對個人財產和公共財產區分,現在是怎樣區別的?
[陳連福]瀆職侵權在某些局部地區還具有高發的趨勢。在社會轉型的過程中,權利運作往往出現了一些玩忽職守、濫用職權的的行爲,給國家、人民財產造成了重大損失。我們看到在土地的審批中、煤礦的重大事故中,都有所體現。最近煤礦的重大事故頻頻發生對國家人民造成重大危害。其他的執法部門如環境監測失職、食品衛生監測失職等在部分地區也是高發趨勢。每年我們瀆職侵權部門每年都緊接8000人,而且這裏面屬於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的犯罪佔60——70%。
[國際廣播電視臺]現在瀆職侵權的發展趨勢是哪些?過去處理過多少案件,它主要發展的領域是哪些?
[童建明]由於時間關係,我們就到這裏,今天,我們還爲各位記者朋友提供了《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和最高人民檢察院瀆職侵權檢察廳負責人的答記者問,以及一些案例資料,請各新聞單位參閱,發稿時請不要超出我們提供的稿件範圍。
[童建明]今天的新聞發佈會到此結束,再一次向各位記者表示感謝!
新聞發佈會現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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