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廣告宣傳,河北省唐山市一退休幹部在本市一家大藥房購買了一盒助陽褲。但後經諮詢及查閱有關法律法規,該退休幹部卻認爲自己所購助陽褲的廣告及說明書均屬誤導消費者的虛假宣傳,屬於欺詐行爲,遂提起訴訟要求大藥房“退一賠一”,並登報告知消費者真相。本市和平區人民法院經審理後,認定了欺詐行爲,一審支持了消費者“退一賠一”的訴訟請求。
楊某是河北省唐山市一名退休幹部。2006年4月,楊某看到一則助陽褲的廣告,該廣告副標題爲:“既治前列腺又能強腎、全面解決男性問題”,該產品說明書中註明“有效治療陽痿、早泄、前列腺炎等多種疾病”等內容。爲此,楊某於當月6日在本市某大藥房購買了一盒助陽褲,價款爲68元。但是,其後,楊某經向有關人士諮詢及查閱有關法律法規,認爲某大藥房所售出的產品是非法產品,其廣告及說明書均屬誘導消費者的虛假宣傳,屬於欺詐行爲。爲此,楊某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令被告退還價款68元並賠償68元,同時在報紙上刊登啓事,將違法產品助陽褲的違法事實真相告知消費者,還消費者知情的權利。
案件成訴後,被告某大藥房無正當理由未出庭應訴。法院經審理查明,助陽褲的廣告內容引用了專家的論斷,做了暗示可使疾病痊癒的宣傳,並含有不科學的表示功效的斷言。另外,該產品的樣品類別標明爲保健用品。法院就此走訪了本市公共衛生監督管理部門並得知,國家對於保健用品未出臺相應的法律規定加以規範,因此,對於該產品無法作出評價。經查詢地方法規,陝西省人大常委會制定了《陝西省保健用品管理條例》。
法院經審理認爲,原告購買的助陽褲,經過了陝西省衛生行政部門的批准,經過了檢驗並取得了生產及銷售的許可證書,因此該產品不屬於非法產品。但該產品的廣告使用了專家的名義做證明,並宣傳其治療作用,誇大了功能,超出了該產品所批准的廣告內容,並且,廣告還明示了使用該產品在一定期限內就能達到某種效果的斷言,因此,該廣告宣傳違反了《廣告法》及《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相關規定。另外,《天津市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明確將以虛假的廣告方式誘導消費者的行爲視爲欺詐行爲。因此,被告作爲銷售者應當承擔退還貨款並賠償一倍價款的責任。至於原告主張被告在報紙上刊登啓事的請求,因沒有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法院一審缺席判決:消費者將所購助陽褲一套返還被告某大藥房;被告退還原告價款68元,並賠償原告6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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