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7日,河北區法院對原告劉某要求確認被告交警河北支隊行政強制措施違法案作出一審判決,維持被告交警河北支隊對原告劉某作出的交管行政強制措施,由原告劉某承擔案件受理費100元。據悉,這是本市首例因強制驗酒引發的行政訴訟案。
據瞭解,今年3月19日下午2:30,劉某駕車在海河東路主廣場內行駛時,與一輛夏利出租車相撞。交警天津站大隊交警勘察現場時,劉某被指認有酒後駕車嫌疑,交警遂將劉某帶到公安醫院抽血並將提取血樣送天通司法鑑定中心鑑定。檢驗結果爲,原告每百毫升血液酒精含量爲7.692毫克。劉某認爲,交警對他抽血檢驗酒精含量,系違法採取行政強制措施,限制其人身自由。爲此,劉某將交警河北支隊告上法庭並索要60萬元精神賠償。
庭審中,原告劉某又追加了被告在《天津日報》登報道歉,被告承諾若因抽血對原告造成不良後果由被告負責,賠償精神損失費65萬元,賠償經濟損失100萬元等4項訴訟請求。
庭審期間,被告先後向法庭提供了17項證據,經庭審質證,法庭確認被告提供的17項證據來源合法、客觀真實且相互關聯,能證明該案事實,法庭全部予以採信。
法院經審理認爲,按行政訴訟法規定,要求行政賠償的賠償訴訟請求和民事訴訟請求,應在行政訴訟案外,另行主張當事人的權利,不能與行政訴訟案同時審理,原告並未在規定時間內向法院提出新的訴訟請求,因此法庭對原告提出追加的訴訟請求不予採納。
另據有關規定,被告有權對河北區區域內交通安全實施管理並處理交通事故。原告與案外人發生交通事故後,案外人指認原告有酒後駕車嫌疑,處理事故交警也聞到原告呼氣有酒精氣味,被告對原告實施檢驗血液行政強制措施,法庭予以維持。原告劉某提出被告違法行使行政強制措施的主張與法相悖,法庭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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