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昨天開始實施的《天津市農藥管理條例》規定:今後,銷售高毒、劇毒農藥及殺鼠劑的,農藥監督管理機構會按照規定沒收其農藥,情節嚴重的,還將處以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罰款,並對農藥的生產、經營以及使用等方面做出了明確具體的規定,從而進一步規範了本市農藥的使用,將有效地遏制濫用農藥現象的發生。但有關專家提出,如何使條例落到實處,建立監督舉報機制迫在眉睫。
《條例》規定,凡是蔬菜、瓜類、果樹和中草藥材等作物,園林綠化、花卉種植和一定區域內的森林病蟲害防治,衛生害蟲防治等情況,不得使用高毒、劇毒農藥。《條例》還對違反者做出了法律責任規定:流動銷售農藥的,由農藥監督管理機構沒收其農藥,並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生產、銷售的農產品,經檢測超過國家農藥殘留限量標準的,由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部門責令停止銷售,監督銷燬或者進行無害化處理,並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並處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銷售高毒、劇毒農藥及殺鼠劑的,由農藥監督管理機構沒收其農藥;情節嚴重的,並處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罰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