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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金夥資料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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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十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於八月一日上午和八月二日上午,分別審議了《關於罷免周金夥十屆全國人大代表職務的議案》和《關於罷免周金夥十屆全國人大代表職務的決定》(草案)。
鑑於周金夥行賄、離崗私自出走到國(境)外的行爲,已喪失人大代表資格,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第四十三條、第四十七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組織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今日下午,福建省十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第三次全體會議通過無記名投票表決,決定罷免周金夥的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職務,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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