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林某在與妻子離婚後,購買了一套房屋。但僅僅過了兩年,林某便因車禍去世。此後,林某的兩個姐姐以“弟弟是向她們借款購買房屋的”爲由佔有了涉案房屋。林某年僅11歲的女兒小玲不能接受該結果,於是提起訴訟,要求兩個姑姑騰房。而二被告卻以小玲可能不是弟弟的親生女兒爲由,要求進行親子鑑定。本市西青區人民法院經審理,鑑於被告不能證明其提供的牙齒和毛髮等檢材系林某所有,故一審判令二被告向小玲交房。
原告小玲的母親系林某前妻,本案被告林瑾、林萍系林某的姐姐。小玲的母親與林某於1989年登記結婚。婚後二人生育一女,即本案原告小玲。1998年,小玲的母親起訴,要求與林某離婚,同年11月法院判決二人離婚,小玲隨母親生活。2003年,林某貸款19萬元購買了一套房屋。但天有不測風雲,2005年5月的一天,林某因車禍去世。
小玲的代理人在庭審中表示,涉案房屋是小玲父親的私有房屋。父親去世後,小玲是第一順序繼承人。但二被告以林某生前欠其債務爲由,不同意小玲繼承,並強佔了房屋。因此小玲提起訴訟,要求法院確認涉案房屋歸小玲所有,並判令二被告騰出房屋交付小玲。被告林瑾表示,弟弟購房的首付款和房屋裝修費用全部是向她借的。弟弟去世後,其生前所欠債務,依法應從其遺產中予以清償。另外,弟弟生前對小玲是否爲其親生女兒表示懷疑,並曾有意做親子鑑定,因此要求法院委託鑑定部門進行“親子鑑定”,確認小玲是不是弟弟的女兒,並依據鑑定結果判決小玲對弟弟的遺產不享有繼承權,同時判令用涉案房屋清償弟弟生前欠被告的債務17萬餘元。庭審後,法院查明,林某生前欠林瑾人民幣4萬元,並有借條。
法院經審理認爲,公民合法的私有財產所有權應受到法律保護,本案原告小玲系林某僅有的第一順序繼承人。因林某已死亡,其生前購買的房屋應由小玲繼承,故對原告要求二被告騰出並交付房屋的訴訟請求,法院予以支持,同時小玲亦應承擔向銀行償還購房貸款的義務。對於林瑾要求小玲償還林某生前所欠4萬元人民幣的請求,原告表示認可,法院予以照準。二被告稱,小玲與林某沒有親子關係,不能繼承林某的遺產,並提出用林某的牙齒和毛髮與小玲做親子鑑定,但不能證明其提供的檢材系屬林某所有,同時原告也不同意該鑑定申請,因此二被告應承擔舉證不能的責任,故對被告該項請求,法院不予支持。
據悉,一審判決後,小玲的姑姑不服,提出上訴。二審法院經審理後,駁回了她們的訴訟請求。經法官耐心開導,被告方已履行了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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