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和法國達成有關中東衝突的聯合國決議案草案文本,該文本於5日散發給了安理會15個成員國。其全文如下:
PP1.安理會回顧之前所有關於黎巴嫩的決議,尤其是決議案425號(1978年)、426號(1978年)、520號(1982年)、1559號(2004年)、1655號(2006年)、1680號(2006年),以及安理會就黎巴嫩局勢發表的主席聲明,尤其是2000年6月18日(S/PRST/2000/21)、2004年10月19日(S/PRST/2004/36)、2005年5月4日(S/PRST/2005/17)、2006年1月23日(S/PRST/2006/3)、2006年7月30日(S/PRST/2006/35)的主席聲明。
PP2.自2006年7月12日真主黨武裝綁架了兩名以軍士兵之後,以黎之間的敵意持續增長。安理會對此表示深切關注。以黎衝突已造成雙方數百人死傷,對民用基礎設施造成廣泛破壞,衝突地區數萬人流離失所。
PP3.安理會強調結束暴力衝突的必要性,但同時也強調必須就目前危機的根源採取緊急措施,包括無條件釋放被綁架的以軍士兵。
PP4.安理會充分考慮囚犯問題的敏感性,並鼓勵就解決關押在以色列的黎巴嫩囚犯問題作出努力。
OP1.安理會呼籲全面地消除敵意,尤其是在真主黨立刻停止攻擊,以色列立即停止進攻性軍事行動的基礎上。
OP2.安理會重申強烈支持對藍線完全尊重的立場。
OP3.安理會同時重申強烈支持黎巴嫩在國際承認的邊界之內的領土完整、主權和政治獨立。以黎邊界具體由1949年3月23日的雙邊停火協議確定。
OP4.安理會呼籲國際社會立即採取措施擴展對黎巴嫩人民的經濟及人道主義援助,包括協助流離失所的難民回到家園以及在黎巴嫩政府的授權下重新開放機場和港口,開放機場和港口必須是有據可查的、完全的出於民事目的的。安理會呼籲國際社會提供更多的援助用於黎巴嫩的重建和發展。
OP5.根據1559號決議案(2004年)和1680號決議案(2006年)的條款,安理會強調黎巴嫩政府對其領土進行廣泛控制的重要性。根據塔裏夫協議的相關條款,強調黎巴嫩施行其全部主權和權力的重要性。
OP6.安理會要求以黎雙方基於以下原則和要素支持永久性停火協議及長期解決方案:
-各方嚴格尊重以黎雙方的主權和領土完整。
-雙方對藍線必須完全尊重。
-劃定黎巴嫩的國際邊界,尤其是在有爭議或不確定的地區,包括沙巴農場地區。
-採取安全措施來防止敵對行動恢復,包括在藍線和利塔尼河之間地區解除任何武裝,僅部署黎巴嫩武裝安全部隊、聯合國國際部隊的武裝人員、資產和裝備。
-完全執行塔裏夫協議的相關條款以及1559號、1680號決議案有關解除黎巴嫩所有武裝組織的要求,以實現黎巴嫩內閣2006年7月27日的決定:黎巴嫩境內只允許黎巴嫩國家擁有武裝和權力。
-參照以下的第10段,在黎巴嫩境內部署國際部隊。
-若非黎巴嫩政府授權,對運往黎巴嫩的武器和相關材料實施國際禁運。
-任何未獲黎巴嫩政府批准的外國部隊都應撤出。
-向聯合國提供以佔黎巴嫩領土的剩餘地雷的分佈圖。
OP7.安理會敦請聯合國祕書長支持相關努力,保證以黎雙方政府同意以上第6段所述的長期解決方案的原則和要素。
OP8.安理會要求祕書長與國際關鍵大國和相關各方制訂方案,以落實塔裏夫協議及1559號、1680號決議案,包括解除武裝、劃定黎巴嫩的國際邊境,尤其是在有爭議或不確定的邊界地區,包括沙巴農場地區,並在30天內向安理會提交此方案。
OP9.安理會呼籲有關各方在這一時期內配合安理會工作,對任何與第1段所述相反的行動保持克制,即可能對尋求長遠解決方案、向平民提供人道主義援助、以及流離失所的難民安全重返家園產生負面影響的行動。安理會要求祕書長向安理會通報有關情況。
OP10.若以黎雙方政府向安理會保證,同意以上第6段有關長遠解決方案的原則和要素,並且批准該方案,那麼安理會將根據聯合國憲章第七條在一份新決議案中授權部署國際部隊,協助黎巴嫩部隊和政府執行永久性停火協議和長遠解決方案。
OP11.安理會要求聯合國駐黎巴嫩臨時部隊在衝突結束對雙方停火情況進行監督,爲平民獲得人道主義援助、流離失所的難民安全返回提供幫助。
OP12.安理會要求黎巴嫩政府確保武器和相關物資在其未得到批准的情況下不會進口,並要求聯合國駐黎巴嫩臨時部隊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根據黎巴嫩政府的請求提供幫助。
OP13.安理會要求祕書長在一週內向安理會彙報此決議的執行情況,並提供如第10段所述的一切相關信息,使安理會能夠達成一項新的決議。
OP14.安理會決定對此事務保持積極掌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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