輿論認爲,九個國家土地督察局代表中央政府部門駐紮各地,其聲勢庶幾可以“土地監察御史”名之
督察制度要有效發揮監督效用,處理好督察員與地方相關部門的關係將顯得尤爲重要
《領導決策信息》2006年31期刊登文章《國家督察制度建設進入快車道》,文章以我國今年以來頻頻啓動的各項督察制度爲關注點,分析了這些督察制度的特點和着力點,並密切跟蹤了制度的落實的執行力狀況。全文如下:
今年以來,地方政府執行力問題受到中央前所未有的關注,各種督察組、檢查組、調查組、巡視組等頻頻下派地方。最近,中央正式啓動了土地督察制度和環保督察制度,一系列圍繞土地、環保、重特大安全生產事故處理等的督察行動的展開,標誌着我國督察制度和督察體系建設正在進入一個加速推進的新階段。
督察督辦頻出重拳五大問題成爲重點
今年以來,針對社會各界廣泛關注和反映強烈的土地與房地產調控、安全生產、環保、商業賄賂及換屆中的幹部人事紀律問題,中央完善了相關制度,加大了督察力度,正在形成一個高效的督察體系。
一是正式建立土地督察制度。7月,國務院辦公廳發佈了《關於建立國家土地督察制度有關問題的通知》,國家土地督察制度正式推行。根據《通知》,國務院將設立國家土地總督察1名,由國土資源部部長兼任,並在國土資源部設立正局級的國家土地總督察辦公室。《通知》明確提出,要在全國建立9個國家土地督察局,其職責包括監督檢查省級以及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耕地保護責任目標的落實情況等。專家指出,加強土地監察,其目的是構建新型土地管理與監察的長效機制,而不應僅僅是一種應急或者應對機制。國家土地督察制度的建立,對於加強土地監管,進一步落實嚴格的土地管理制度,必將產生不容小覷的威懾力。
二是進一步完善環保督察制度。7月31日,國家環保總局有關負責人宣佈,全面啓動11個地方派出執法監督機構,包括5大環保督察中心和6大核與輻射安全監督站。這些監督機構的職責是監督地方政府對國家環境政策、法規、標準的執行情況,同時承辦重大環境污染與生態破壞案件的查辦工作。事實上,建立督查中心也是今年國家環保總局的工作重點。早在今年2月,國務院發佈的《關於落實科學發展觀加強環境保護的決定》中,就已明確提出要健全區域環境督查派出機構,督促檢查突出的環境問題。
三是加強對重特大安全生產事故處理情況的督察。今年以來,重特大事故仍然頻發,國務院多次派出調查工作組。6月份,中央紀委、國家安監總局等六部門聯合發出通知,決定對2003年10月以來已經結案的重特大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及責任追究落實情況進行一次全面、認真、細緻的檢查。《通知》要求,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要及時予以糾正;對發現在落實事故責任追究決定中存在嚴重問題或者造成不良影響的,要嚴肅追究有關單位領導的責任。6月28日,六部門召開會議,派出五個督察組赴山西、河北等10個省區對安全生產重特大事故處理情況進行檢查督察。
四是加強對地方黨委換屆中遵守幹部人事紀律情況的巡視。自2003年以來,中組部組織檢查組,已先後對27個省區市和13箇中央國家機關部委貫徹執行《幹部任用條例》和有關規定的情況進行了認真地檢查。今年1月23日和7月19日,中紀委和中組部兩次聯合舉行新聞發佈會,通報違反組織人事紀律的典型案件。而巡視制度自2004年建立以來,也在逐步發揮“威力”。據中央紀委常務委員、新聞發言人幹以勝7月27日在新聞發佈會上表示,中紀委和中組部已完成對30個省區市、9家中央管理的銀行、4家國有資產管理公司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的巡視工作。在地方層面,各省區市巡視範圍也擴大,涵蓋489個市(地)和直屬廳(局)及888個縣(市、區)。2006年上半年,11個省級政府和18個較大市政府共追究失責行政執法責任人員1萬餘人次。
五是加強對商業賄賂大案的督辦。治理商業賄賂是今年初中央紀委確定的反腐敗重點。今年4月,最高檢確定對10件涉案金額100萬元以上的大案和涉及廳級以上幹部的要案,作爲檢察機關治理商業賄賂專項工作掛牌督辦的首批案件。7月31日,中央治理商業賄賂領導小組辦公室舉行新聞發佈會,通報了15起商業賄賂違法犯罪典型案件。此後還將繼續選擇重大、典型的商業賄賂犯罪案件分批進行掛牌督辦。
重特大事故查處偏輕偏鬆是督查工作需要解決的突出問題
按照樹立科學發展觀和構建和諧社會的要求,民生問題成爲近年來中央施政重點,而社會反映強烈的安全生產、房地產調控與土地違法、環境保護三大領域自然就成爲中央督察的重點。
安全生產督察:事故處理偏輕偏鬆是主要問題
從7月初起,由中央紀委等六部門組成的五個督察組開始對山西等10省區重特大安全事故處理情況進行督察。據報道,國家安監總局副局長王德學率第五督查組在山西督促檢查中發現了一些問題:在黨紀、政紀責任追究方面,一些地方存在處理偏輕、偏鬆的情況;在行政處罰方面,儘管有客觀因素增加了經濟處罰的難度,有些處罰正在處理當中,但總體來看,經濟處罰的實際收繳數額太少。山西省一直是重大事故的多發地。儘管山西鐵腕整治小煤礦取得了不錯的成績,但從接連發生的爆炸事故來看,非法小煤窯未能得到有效遏制,相反已迅速發展並催生出一系列類似私制炸藥、非法營運的利益鏈來。切實對重特大安全事故責任追究處理重視起來,加大問責、處罰力度,纔是從源頭上治理目前存在於安全生產領域問題的根本所在。
土地督察:各省開始調查、督辦大案
目前,建設部、發改委、監察部等10部委正在對各地落實房地產調控政策的情況開展聯合檢查。此前的6月1日,國土資源部緊急召開全國土地執法工作會議,要求省級主管部門在今年6月份公開、依法、嚴肅查處3起以上嚴重土地違法案件,年底前要達到8起以上;6月15日,國土資源部發布了《關於嚴明法紀堅決制止土地違法的緊急通知》。據悉,繼土地督察制度之後,國土資源部還將相繼出臺政策對土地市場的規範進行源頭治理。7月25日,國務院召開常務會議,重點部署進一步加強土地調控工作。會議強調,要充分發揮國家土地督察機構的作用,強化對地方政府及土地管理部門執法行爲的監督檢查,嚴肅懲處土地違法行爲。在地方,湖南省國土資源廳於7月11日發出《關於嚴肅查處和重點督辦土地違法案件的通知》,通報了湖南省近期發生的14起土地違法案件,其中5起土地違法案將直接查處,9起由省國土資源廳和省監察廳重點督辦。浙江省國土資源廳也於6月22日舉行新聞發佈會,公開曝光11起土地違法案件。
環保督察:四大案件等待結果
在掀起“環評風暴”的同時,國家環保總局近年來進一步加大了對環保大案的督辦力度。今年2月27日,國家環保總局和監察部聯合召開新聞發佈會,通報了2005年第一批掛牌督辦的9起環境案件和第二批掛牌督辦的城鎮污水處理廠的有關情況的查處結果,並同時公佈了2006年兩部門聯合督辦的4起案件,即:山西省忻州市所轄區縣出臺不符合環境保護法律法規規定的“土政策、土規定”問題,貴州、湖南、重慶三省(市)交界地區的錳污染問題,甘肅省榆中縣百美紙業環境污染問題,黑龍江省海林市雪原酒業公司等企業違法排污問題。此前的2月20日,監察部和環保總局聯合發佈了《環境保護違法違紀行爲處分暫行規定》。這是我國首部關於環保違法違紀行爲處分方面的專門規章,首次對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以及企業的各類環保違反行爲和量紀標準做出了規定。隨着區域環保督察機構的逐步到位,中央對地方環保執法的監督力度大大加強,將有力促進環保執法由“軟”變“硬”。
瀆職新規出臺執行不力將被嚴懲
督察主要是對地方政府施政行爲和過程的監督,而更重要的是對查出的問題進行處理。這就要求有法律來保障督察出來的問題能夠得到及時處理,切實讓不作爲、亂作爲以及執行不力者受到懲罰。7月26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在北京召開新聞發佈會,公佈了新修訂的《關於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新修訂的瀆職侵權犯罪立案標準共規定了220餘項立案情形,比1999年9月公佈的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增加了60餘項。修訂的內容主要涉及瀆職犯罪主體範圍的界定、經濟損失的認定、侵權犯罪立案標準的細化和新罪名案件立案標準的確定等方面。
據最高人民檢察院瀆職侵權檢察廳相關負責人介紹,目前,瀆職侵權犯罪在國土資源保護領域尤爲突出,如土地審批與出讓、煤礦安全生產事故等。由於過去的試行標準規定比較籠統,使許多犯罪無法得到有效查處。新的立案標準出臺之後,在追究礦難責任上將會更加責任明晰。有關專家指出,這個新規定也是爲了配合6月29日公佈的《刑法修正案》(六)的實施,進一步細化重大責任事故罪的執法標準。從安全事故的角度來看,新標準對地方政府起到了很大的震懾作用。詳細明確的規定會使得各級政府部門工作人員不敢掉以輕心。對於日益嚴重的環境問題,規定也做出了迴應。“環境監管失職案”在1999年試行規定中只有四條標準,而新標準裏面規定了8種可以立案的情形。有關專家指出,中國的瀆職侵權在某些局部地區還具有高發的趨勢。在社會轉型的過程中,權力運作往往出現了一些玩忽職守、濫用職權的行爲,並造成了重大損失,尤其體現在土地審批、煤礦重大事故等方面,也包括其他執法部門的瀆職,如環境監測失職、食品衛生監測失職等在部分地區也呈高發趨勢。新規定的出臺也是爲了應對近期瀆職侵權犯罪事件頻發、情況複雜的狀況。
從溫家寶總理在今年政府工作報告中首次提出加強執行力建設,到中央頻頻派出調查組、檢查組、督察組,建立巡視、土地、環保等一系列督察制度,再到從法律上加大對瀆職侵權案的懲處,各級政府的執行力被提到前所未有的高度,這也是中央推進行政管理體制改革、加強政府自身建設的重大舉措。各地要切實把中央決策落到實處,全面提升執行力,這是當前加強執政能力建設的一項基礎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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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治理商業賄賂領導小組辦公室通報15起商業賄賂違法犯罪典型案件
7月31日,中央治理商業賄賂領導小組辦公室舉行新聞發佈會,通報了15起商業賄賂違法犯罪典型案件。
分別爲:
河北省交通廳原副廳長張全受賄案;
遼寧省丹東巨浪造紙有限公司原董事長王軍受賄案;
遼寧省本溪北營鋼鐵(集團)有限公司備件部原部長張萬利受賄案;
吉林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原副局長於慶香受賄案;
江蘇省連雲港市淮海工學院原院長王立信等受賄案;浙江省環保局原助理調研員尹逸民受賄案;
安徽省醫學情報所原所長丁杉受賄案;
廣東省深圳市鹽田區區直機關物業管理中心原副主任汪國棟受賄案;
海南省海口市動物防疫檢疫站原站長林忠書等受賄案;
四川省簡陽市中醫院原院長蔡先全受賄案;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國土資源廳地質勘查處原處長李春明受賄案;
中國農業銀行北京分行科技處原處長溫夢傑受賄案;
浙江省紡織品進出口有限公司下屬威泰貿易有限公司原業務員薛駿公司、企業人員受賄案;
湖北省長江證券公司經紀業務總部原副總經理鍾傑等公司、企業人員受賄案;
中國南方航空集團公司政治工作部原部長唐勇公司、企業人員受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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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土地監督制度架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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