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圖片:交警在處理事故現場

悲痛欲絕的學生家長。圖片來源:中國日報圖片網站
因交通事故致使21人死亡、18人受傷,此前備受社會關注的山西省沁源縣“11·14”特大危害公共安全案,8月8日在山西省長治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審理。
長治市人民檢察院指控,2005年11月13日晚,被告人李孝波駕駛山西省黎城縣白龍運輸有限公司東風重型普通掛車,空載由黎城縣到沁源縣山西馬軍峪煤焦股份有限公司拉煤。次日凌晨5時55分,李孝波駕車由東向西行至汾屯線路段時,沁源縣二中初二、初三年級13個班級學生在學校的組織下正在該路段跑早操。該校教師姜華遂用手電向李孝波示警,但李孝波未採取任何剎車、減速、避讓措施,駕車衝入路北半幅路面沁源縣二中早操隊伍,碰撞碾軋早操師生後,駛入北側路外,撞倒公路北側8棵行道樹,在北側行道樹和明源焦化廠圍牆之間運行了32.6米後,又撞倒7棵行道樹駛入公路,頭西南尾東北停在汾屯公路上。李孝波的上述行爲,造成沁源二中教師姜華、學生張雅琴等18人當場死亡、學生張偉等3人經沁源縣中醫院搶救無效死亡、學生王普華等18人受傷、肇事車輛損壞的嚴重後果。
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李孝波嚴重違反道路 交通安全法的規定,疲勞駕駛,高速行車,置示警信號不顧,不採取任何剎車、減速、避讓措施,放任危害結果的發生,從而導致21人死亡、18人受傷、車輛損壞的嚴重後果,其行爲已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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