賈教授偶然間看到了一本抄襲自己著作內容的書,由此提起訴訟,將該書的主編、參加編寫者以及出版社推上被告席。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經,一審部分支持了原告的訴訟請求。
本市某知名大學經濟系教授賈某訴稱,2005年4月,他偶然看到了由萬某主編、某出版社出版的《市場學原理》一書,發現其中的第5編第16章、17章中的體例和文字均抄自他主編的《價格學原理》修訂本的部分內容,抄襲字數約1.5萬字。《市場學原理》大量抄襲他的著作內容事前並未取得他的同意,並且,書中既沒有標明任何出處,也未在“參考文獻”中將他的著作列出。此外,在《市場學原理》的後記中寫明:“該書第5編由王某負責,由萬某總撰,修改定稿”。對於以上行爲,萬某和王某兩人負有直接的、主要的侵權責任;某出版社應對其出版書籍的著作權負有審覈責任,因此,三方應共同承擔侵權的法律責任。賈某作爲原告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令由被告萬某主編、某出版社出版的《市場學原理》一書中的部分內容已經構成對原告的侵權;被告立即停止《市場學原理》的出版和發行,並以書面形式在報紙上向原告公開賠禮道歉;被告賠償原告5萬元人民幣等。
同樣爲某大學經濟系教授的萬某在法庭上對原告的訴訟主體提出異議,其認爲在法定舉證期內,原告並未舉證證明其對主張保護的著作權享有權利。同時,萬某提出,經認真核對發現,被告方並沒有侵犯原告主張保護的著作權,兩本書並不存在抄襲的情形,兩本書中相類似的部分是由被告自行創作完成的,原告與被告均是研究經濟學的學者,有相同的觀點也並不爲過。並且,經查,原告的作品也有抄襲他人作品的情節。故請求法院駁回原告訴訟請求。被告王某亦請求法庭駁回原告訴請。被告某出版社辯稱,出版社在出版物出版過程中已盡到了相關審查義務,即使書本構成侵權出版社也不應承擔相關義務。
法院經審理查明,1984年9月,原告賈某主編、被告萬某參加編寫的《價格學原理》一書出版發行,1986年10月該書第二次印刷,1990年1月,該書的第二版出版發行,原創作者對內容進行了部分修改。2004年7月,被告萬某主編、被告王某參加編寫的《市場學原理》一書經某出版社出版發行。經當庭覈對,《市場學原理》中有2000餘字的內容與《價格學原理》一書相同。原告爲證明其就書中訴爭內容享有著作權,向法庭提交了授課提綱、發表論文等證據。
法院認爲,原告對《價格學原理》一書中部分內容主張的著作權,證據充分,應受法律保護。被告萬某、王某在未徵得著作權人的許可下,擅自使用原告作品的行爲已構成對原告著作權的侵害,應依法承擔民事責任。被告某出版社在出版發行含有侵權內容的作品時未能盡到審查義務,應與被告萬某、王某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雖被告萬某辯稱原告請求保護的作品屬共同創作作品,但未能舉證予以證明,故其辯解理由不能成立。法院綜合侵權人的侵權主觀惡意程度、侵權作品的印刷次數、發行範圍和影響等因素,依法確定了經濟賠償數額。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自判決生效之日起,三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著作權之行爲;自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三被告在國家級報刊上刊登聲明,內容需經法院覈准,公開向原告賠禮道歉,逾期不執行,法院將公告判決書主文,公告費由三被告共同承擔;自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三被告共同連帶賠償原告經濟損失人民幣4000元;駁回原告的其它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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